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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暨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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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6-10 17:33:40 打印 字号: | |
  为深化我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定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常委[2002]第12次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扣“ 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科学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审判岗位法官结构,充分展现审判岗位法官独立理解、分析、判断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和优势,建立以审判岗位法官为主导,以审判活动为中心 的工作机制,培养和造就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专家型审判岗位法官。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上级法院指导;

  2、遵循审判规律,符合人员分类管理特点;

  3、建立职责明晰、监督协作、公正高效新机制;

  4、深化改革,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5、工作需要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6、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邀请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朱世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 记李家喜,市人大副主任刘一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蒋国平、市政协副主席谢建国为顾问,并成立我院“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暨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范登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题红任副组长,副院长周超、高德懋、陈花梅、纪检组长赵建奇、政工室主任邱德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邱德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审判岗位法官

  (一)审判岗位法官遴选。

  1、审判岗位法官的员额。

  ⑴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在根据不同审判业务法官、法官助理的审判任务、效率基础上,参考本院编制人数、辖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和法院所应承担的任务等因素,综合分析后核定。

  ⑵非一线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不设审判岗位法官。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前,已任命审判职务(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且在非一线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担任实职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职务的,保留其当然审判岗位法官资格。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任期内,调整到一线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时,自调入时起即为当然的审判岗位法官。

  ⑶非一线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符合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条件,本人报名参加且经遴选取得审判岗位法官资格的,既可申请辞去现任职务,担任审判岗位法官,也可以继任现职,保留其审判岗位法官资格。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任期内,调整到一线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时,自调入时起即为当然的审判岗位法官。

  ⑷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任期内,审判岗位法官调整到非一线审判业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工作时,自调整之日起,不再享受审判岗位法官待遇,但保留其审判岗位法官资格。

  2、审判岗位法官遴选条件。

  ⑴有良好的政治、身体素质和道德品质,有较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和较好的社会评价。

  ⑵在法官助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项培训结业证书的现任审判人员;

  ②2008年1月1日前年满23周岁,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本院中央编制在岗人员;

  ⑶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且年终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

  ⑷《法官法》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3、审判岗位法官遴选程序。

  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通过当然的审判岗位法官、续任的审判岗位法官和新选任的审判岗位法官三种方式进行,其遴选程序是:

  ⑴当然的审判岗位法官。

  ①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线审判业务部门(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林业庭及各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的审判岗位法官。

  ②产生程序:公示。

  ⑵续任的审判岗位法官。

  ①来源于第一轮遴选中确定的现在岗审判岗位法官。

  ②产生程序:本人申请、考核审查、综合评定。

  ③公示。

  ⑶新选任的审判岗位法官。

  ①来源于符合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条件的其他人员。

  ②产生程序:本人申请、公示测评、考试考核、综合评定。

  (二)审判岗位法官的配备。

根据不同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资源整合、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配备。

  (三)审判岗位法官管理与考核。

  ⑴审判岗位法官归口院政工室管理;

  ⑵审判岗位法官任期五年,实行一年一考核;

  ⑶审判岗位法官业务考核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按本院《法官考核办法(试行)》、案件质量管理和司法绩效考评等规定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⑷审判岗位法官的目标考核由院政工室依照本院《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组织实施;

  ⑸审判岗位法官审判纪律作风考核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管办共同组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审判岗位法官的职责。

  ⑴主持庭审和调解;

  ⑵负责对承办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作出裁判;

  ⑶签发法律文书;

  ⑷监督和指导法官助理日常工作;

  ⑸完成不少于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并对所承办案件质量负责;

  ⑹做好判后释法和服判息诉工作,对涉诉信访、上访案件承担第一责任;

  ⑺完成应由审判岗位法官办理的其他审判事项和本院分配的临时性工作。

  (五)审判岗位法官缺额补选。

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任期内,因人员异动,出现审判岗位法官缺额,或因社会发展变化,审判任务明显增大,领导小组可依据审判岗位法官员额配置原则,补选或增选审判岗位法官,补选或增选办法参照本方案“新选任的审判岗位法官”程序进行。

  (六)审判岗位法官的确认。

审判岗位法官以院文件形式确认。

  (七)审判岗位法官的津贴。

审判岗位法官实行固定津贴制,每月200元。

  五、法官助理

  (一)法官助理的定位。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处理审判辅助工作,接受并服从法官指导和管理,完成法官交办与审判活动有关工作任务的审判辅助人员,是审判岗位法官的重要来源。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不行使裁判权,不直接承担审判责任与后果。

  (二)法官助理的来源与条件。

  1、因不符合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相关条件,或自愿放弃参加审判岗位法官遴选,或经遴选未取得审判岗位法官资格,或经遴选取得审判岗位法官资格,自愿担任法官助理的现任审判人员;

  2、年满20周岁,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在编其他工作人员;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三)法官助理的产生程序。

  1、本人申请;

  2、综合考核;

  3、院长任命。

  (四)法官助理的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依法调取、收集、核实相关证据;

  2、送达诉讼文书;

  3、采取保全措施;

  4、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事务;

  5、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

  6、开庭排期、送达传票、张贴公告;

  7、负责案卷在庭前的管理;

  8、办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有关事宜;

  9、普通程序案件开庭前,负责查明当事人身份;

  10、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制作阅卷笔录;

  11、在法官的授权下,组织庭前调解;

  12、完成法官交办的裁判文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草拟;

  13、办理法官交办的与审判有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14、对案件协办事项的质量负责;

  15、完成本院或本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官助理的配备。

区分不同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采取将法官助理直接分配到法官或分配到审判业务部门的方式配备。

  (六)法官助理的考核。

  1、法官助理以政工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审管办协管;

  2、实行一年一考核;

  3、法官助理的考核按其工作职责、质量和程序要求,根据完成任务数量、质量和工作难易程度等指标综合评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暨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做到思想统一,认识到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一岗双责”的责任,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落实好改革和遴选的各项任务。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通过严密、有序的组织实施,切实保证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暨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人心不散,工作不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3、严肃纪律,认真对待。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积极支持各项改革措施,严肃改革纪律,服从组织的挑选和安排。对肆意刁难、阻挠改革的,将严肃处理。对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的,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经待岗培训,本人愿意服从安排后,主动提出书面上岗申请,经院党组批准,方可恢复工作。

  七、其他

  1、本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方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示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