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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批准〈浏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暨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方案〉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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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6-11 17:50:14 打印 字号: | |
  法政?2008?第102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批准〈浏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暨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方案〉的请示》(湘高法政?2008?12号)已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深化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暨第二轮审判岗位法官遴选的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但是,对法官助理来源与条件中法官助理的年龄起点18周岁和可为聘用人员编制的内容,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请你们按照中央有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结合当地法院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法官遴选制度改革,解放思想,稳步推进,着力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人员组合模式。要加强对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遴选和实施法官助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以保证各项工作收到实效。对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特此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