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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纠纷,便民利民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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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昭菲  发布时间:2008-06-08 21:04:54 打印 字号: | |
  “我首先对自己到你家闹事砸东西表示歉意,对不起。”

 “我也没有放在心上,别介意。”

  纠纷双方的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这是2008年2月18日发生在我院民一庭办公室感人的一幕。至此,一件未经立案的纠纷在我院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007年9月30日,个体工商户林继高、王学锋与黄长庚、潘希成等4人签定《土地租赁协议》,约定:黄长庚等人将其承包的荒废砂场出租给林、王二人作为塑料加工厂,生产与砂场周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出租人通过村委会介入处理解决,林、王依约向黄长庚等人支付租金4000元。因黄长庚等人未履行作好当地村民工作的义务,导致阻工事件时有发生,林、王二人被迫停工。为此,林、王二人一纸诉状将黄长庚等4人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组织当事人就部分问题达成协议后,原告主动撤诉,但不久王学锋又到潘希成家吵闹,双方多次发生口角。民事审判一庭黄恢明庭长了解情况后,考虑双方争议事实不复杂,但情绪比较激动,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决定在不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于是,黄庭长邀请枨冲司法所罗喜平所长一道,从法理、情理上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工作,最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近年来,我院将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参与“三调联动”,运用多元调解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邀请人民调解员进法院参与案件调解,促进了社会调解资源的整合,弥补了人民调解员缺乏工作指导的不足,减轻了当事人讼累,使民事审判作为社会“稳压器”的功效得到充分发挥。
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