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针对我市农村村民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因非法使用土硝(属烟火药)多次造成人员伤亡案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使用土硝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改革农村殡葬活动中的陈规陋习,倡导农村殡葬改革新风。
2007年11月18日,被告人邓某之母逝世,罗某在帮助办理丧事时,使用土硝放铳,不慎引爆土硝被炸成重伤。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罗某某、邓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罗某某、邓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遂依法对上述三被告人分别作出了有罪判决。
自2002年以来,我市北区发生多起在办理丧事中因使用土硝放铳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件:2002年1月12日上午9时,洞阳镇村民苏某在办理父亲丧事时,因其12岁的儿子到放置土硝的房内玩雷鸣炮引发爆炸,导致房屋被炸毁,苏某父子被大面积烧伤,经治不愈先后死亡。2004年6月4日上午8时,帮忙为他人料理丧事放铳的北盛镇村民周某和周某某在用土硝装铳时,因操作不当,硝药发生燃烧,致使两人当场烧伤。周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周某某医治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烧伤面积达50%Ⅱ。
上述案件有其共同特点:一是具有明显地域特征。均发生在农村,特别在我市北区农村;二是事由基本一致。均为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使用土硝放铳而发生;三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多数村民不认为非法制造、买卖土硝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处罚严厉。案件发生后,不仅给涉案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而且土硝一旦落入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手中,作为爆炸工具,将对社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在对此类案件审判时,我院虽加大了惩处和宣传力度,但仍未引起广大村民的高度警醒。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制造、买卖、使用土硝行为的发生,维护我市社会大局稳定与和谐发展,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上述司法建议。
(据刑事庭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