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我院镇头人民法庭抓住诉前调解的有利时机,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又成功调解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11月20日,我市第五中学学生欧某与罗某在澡堂洗澡时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上午,罗某便邀同学彭某、危某一起“教训”欧某,导致相互发生斗殴。相互斗殴后,因欧某对危某一起参与不满,遂用拳头击打危某的头部,用脚踢危某的下身部,造成危某右侧睾丸外伤性破裂并有血肿形成,后经医院检测为右侧睾丸萎缩二分之一以上,致危某家用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在协商赔偿问题上,由于各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协议,受害方扬言要以报复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矛盾一触即发。2008年3月18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我院镇头人民法庭派员参与对该纠纷的调解,通过我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当事各方的积怨,在讲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危某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学费损失、伤残补助、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及其他费用共计5万元。由欧某监护人赔偿2.2万元,罗某监护人和彭某监护人各赔偿0.9万元,危某监护人自己承担1万元。随后各方均按协议数额当即履行了赔偿款。至此,一起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因素的校园伤害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也为辖区社会稳定增加了一个和谐的音符。
(据镇头法庭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