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传销亏本,为讨回被骗钱财,“下线”绑架“上线”的弟弟。今年2月份,我院审结一起因传销引发的绑架案件,两被告人均受到刑法处罚。
2007年,作为下线的贵州籍被告人叶洪早、黄红和谢元华、杨柳青、徐永权、陆登伟、蒋波、王胜、叶荣伟(均另案处理)等近百人在我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因非法传销亏本,叶洪早、黄红两被告人欲找非法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上线)退还被骗钱财。当得知同在我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熊显荣之兄熊显华系非法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2007年7月22日下午4时,两被告人在本市城区碧景湾路段抓住熊显荣及同伴郭国权2人,并用刀胁迫熊、郭2人上出租车,将其带至本市城区翠园路一楼房的6楼租住处轮流看守。7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洪早、黄红及谢元华3人又将熊显荣转移至本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一居民房内,被告人叶洪早用电警棍对其威胁,并要求熊显荣打电话向熊显华索要40万元。后熊显荣乘看守人员不备拨打110报警。当日晚10时许,浏阳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关押地抓获被告人叶洪早、黄红并将熊显荣解救。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洪早、黄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两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洪早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红负责看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我院依法分别判处叶洪早、黄红10年、5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2万元、1万元的罚金。
(据刑事审判庭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