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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 外出藏匿 漠视法律 获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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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昭菲  发布时间:2008-06-10 21:32:18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4月1日,我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桂才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3年6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周建军与黄桂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周建军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8427.70元,由黄桂才赔偿29213.85元。判决生效后,因黄桂才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周建军于同年9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黄桂才下达执行通知书,但黄桂才为逃避执行在其住所地销声匿迹,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线索。几年来我院虽多方努力,终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黄桂才下落,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使该案执行陷入困境。2007年11月8日,我院终于费尽周折获得被执行人黄桂才打工的具体地址,执行干警不顾千里之遥赶到浙江嘉兴将其带回浏阳予以司法拘留。

  经我院审理查明,黄桂才在外打工期间,一直有稳定的数额较大的收入,近年间先后偿还了村民周某、黄某、罗某等人债务,却未付申请执行人分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不断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执行手段,健全执行威慑机制,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以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