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岁末,发生于我市人民路小学附近的被告人李辉春绑架勒索小学生一案,在我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08年4月24日上午,我院与市检察院组成强大审判、公诉阵容,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题红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宏伟、助理审判员蒋瑞兰组成合议庭,市人民检察院由副检察长潘利国担任第一公诉人。整个庭审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秩序井然。
九点整,刘题红审判长宣布开庭。在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宣布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之后,潘利国副检察长宣读起诉书,称被告人李辉春于2007年 12月25日7时30分左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在我市人民路小学附近一辆小车上,绑架了年仅7岁的小学生郝某。期间,被告人李辉春将汽油淋在车上和郝某身上,并拿水果刀和打火机相威胁。郝某在挣扎中右手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李辉春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且行为对象是年仅7岁的儿童,在我市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李辉春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是为母亲生病筹钱而实施犯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刘题红审判长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辉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此,一起性质恶劣、在我市影响较大的绑架案勒索件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