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7日,我院沿溪法庭延伸调解职能,诉前联合七宝山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调处一起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5月19日,沿溪法庭刚开门上班,立案法官就迎来了一位泪流满面的中年妇女——杨某,她哭诉着:因与邻居刘某为争菜土发生纠纷,被其致伤,用去医疗费用2000余元。经乡、村两级组织调解,未得到解决,请求法院为其申冤。当立案法官审查相关证据时,发现杨某所就诊的医疗单位系村卫生室,医药收据还是上世纪80年代乡卫生院已作废的收款收据,损失难以认定。同时,从杨某诉说中得知双方对立情绪强烈,如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杨某的权益可能因证据存在瑕疵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有激化双方矛盾的可能。针对这一情况,沿溪法庭当即决定暂缓立案,立即启动“三调联动”机制,力争在诉前解决。于是通过“三调联动联络室”及时与七宝山乡、杨某所在村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并将纠纷信息予以反馈。5月27日下午,沿溪法庭庭长肖永林与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资深审判员武明智一起到七宝山乡,与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起组成联合调解组。由七宝山人民调解委员会高主任主持,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亲属参加,经过法官及人民调解员近5个小时入情入理的分析、法律政策宣讲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刘某赔偿杨某600元的协议,并当场付清。
(据沿溪法庭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