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既是体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执法水平的载体,又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法律文件,应当格式规范、层次分明、语言准确、理由充分、裁判具体。
一、首部书写规范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1、标题。标题中的人民法院名称为“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人民法院名称前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
2、案号。案号由年度号和制作人民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码以及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6年受理的第9号案件应表述为“(2006)浏刑初字第9号”、“(2006)浏民初字第9号”、“(2006)浏执字第9号”。一个案子中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要编写附号。如“(2006)浏民初字第9-1号”。
请示案件或者案件请示报告、审结报告、应编写诉讼文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书记员庭审笔录时也要注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民事、行政案件按顺序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共计六项。原来有七项,去掉了籍贯。刑事案件还有被告人的籍贯、文化程度、原工作单位,被拘留、逮捕情况和羁押地点等十一项。
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依身份证确定。如身份证确定的姓名与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的,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常用名、曾用名等。
b:出生年月。对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c:职业。当事人是个体户的。职业写“×××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无业的写“无职业”不要写“无业、无正式职业、无固定职业”;农村的写“农民”,不要写成“村民”。注意:教授、主治医生、特级教师、高级工程师都是职称,而不是职业或职务。
d:住址。如身份证确定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住所地要详写,如果当事人中有外省、市、自治区的,还应在市、县前冠省、市、自治区的名称,省会、直辖市除外。
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地,之间用逗号分隔。不称“地址、经营地、驻所地”,统一称“住所地”。
法人名称和住所地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如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住所地之后直接写地址,不要冒号或逗号。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者字号和住所地。名称或者字号和住所地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如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住所地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依身份证确定;起有字号的,在住所地之前注明“系×××(字号)的业主”。
注意:这里存在一个法律问题。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当事人是错误的,不符合《民诉法》第49条之规定。对没有领取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4、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对当事人的称谓。在“原告×××诉称”之后(首部还是要写原告×××、被告×××)除“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外均直述姓名或者名称(简称),不要再冠以原告、被告或者只称呼原告、被告而不列姓名、名称。
不要写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5、简称。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简称应约定俗成,通俗易懂。简称应在案件由来部分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在之后正文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均统一使用简称。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必须前后一致,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当事人名称后至裁判主文前全部用一致的简称,裁判主文必须用全称和诉讼地位,不能用简称和只写原告、被告。
2、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并在住所地后面用句号。在句号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地依身份证确定。
自然人、法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都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住所地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地依身份证确定。
比如:委托代理人王××是被告陈××的母亲,表述为“系陈××的母亲”,切勿写成“系陈××之母”,这不符合现代白话文汉语语法。
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同一律师事务所2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分写二行。
3、案件的由来。只有法院受理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能称为案件,只有当事人的纠纷诉讼到法院被受理以后才称为案。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行政判决书案件由来部分表述为“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事案件是: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6)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执行,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刑事案件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执行。
案由依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日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
出庭情况。a: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都出庭的,表述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b: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出庭而由代理人都出庭的,表述为“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c: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和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也不出庭的,应当如实写明经合法传唤法定代表人未出庭,表述为“原(被)告×××经本院(或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要说明送达情况和方式。
d: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表述为“原(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事实书写规范
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争议的事实、理由、举证情况和人民法院质证、认证的情况及认定的事实。
对案件事实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写法。对无争议的事实可以归纳叙述,说明当事人对某几项事实没有异议;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逐次认定,说明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查证和认定情况。
a)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争议的事实、理由,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来叙述的。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应写明争议的法律关系、纠纷发生的过程,写明其具体的诉请事项。要注意:
a:应使用第三人称或该公司等指代当事人,不得使用第一人称(我)或第二人称(你),不能用代词“其”作主语。
b:对于这些内容的叙述,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
c:对当事人的语句不通、错别字、病句、口语、方言要纠正。
d: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开庭中)中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写明,特别不要在本院审理查明里才写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在开庭时要问清楚,庭审记录要完整,并按照庭审记录在文书中写明。
e: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应全面叙述,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应清晰。
b)举证、质证、认证。法院审理案件,只有经当事人举证,法庭质证,法官认证,才能归纳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因此,先写举证、质证、认证情况,是符合审判过程的。
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应全面叙述,每份证据的证明力应详细分析,明确认定并阐述理由。这是难点,难以把握。一般有二种写法:一种是原告诉称后面接着“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在后面再一并质证、认证。另一种写法是被告辩称后面,分别罗列原、被告证据,一边罗列证据一边质证一边认证。二种写法都可以,不作规定。注意:
a:证据在当事人陈述意见之后,酌情决定是否一一分段编号予以列出,应尽量避免与举证、质证、认证部分发生重复。
b: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应全面叙述,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应清晰。
c)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a: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b: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c: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证据必须庭审质证。d:叙述事实一般按照时间顺序,也可以按照不同内容,但必须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d)写案件事实,一定要以上述认证的证据进行归纳,切不可法官主观编纂“事实”。写事实内容,应分段写,一个自然段叙述一类或一方面的事实,切不可整个事实为一个自然段写,如果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只一个方面,可以一个自然段写。
e)叙述事实时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及其它应当保守的秘密,要保护当事人的声誉,隐私情节不作描述。
f)事实部分的叙述应保持名词、名称的规范且须前后一致。合同、协议等书证名称应全面、准确且用书名号标注,如果名称很长且在文书中多次出现,可用前后表述一致的简称。
注意:a: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尽量不要原文照搬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当事人诉状和答辩状,应该在写法、语气上有所区别。
b:习惯写法:×××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讼来院,提出诉讼请求×××,又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重复写一遍,有的甚至诉讼请求和前面原告诉称部分的请求不一致,出现得较多的是利息金额、赔偿金额等不一致。
c:习惯写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应改为“×××等证据证明”。
三、理由书写规范
理由部分应写明人民法院裁判的理由和裁判所依据的法律。
判决说理。突出针对性,分层次写明裁判理由,说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对当事人的各项辩论意见不采纳的理由;判决所依据法律及适用法律的理由等全面说理,保证当事人服判息诉。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有差异,应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适用准法律。
适用法律。要注意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总是说明是非责任,把法理结合起来;改变目前法律依据集中陈列的做法,寓条文于理由之中,加强论点与论据的联系。
1、在裁判文书中,法官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阐明人民法院认定案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责任及进行裁判的理由。理由阐述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防止公式化的套话。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如:执行中止裁定书,被执行人找不到,中止的理由也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理由不足。
2、在裁判文书中,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引用应当准确、全面、具体,且要有全称,用书名号标注,不能随意简称。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须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不能简称为“我国民诉法”或者“民事诉讼法”。
3、说理应增加透明度,切勿写“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之类的语言,到底是什么法律,应明示其名称、内容。
4、适用法律不能罗列,应先写出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具体内容,再对照该条文阐述双方的某一法律现象,表明法院态度,对某方的主张、观点是否支持。或者在阐述双方某一法律现象后,适用某法条(写明具体内容),表明法院的态度。可分段写,每个自然段写明一个方面所要适用法律相关的内容。对一方当事人要求适用的法律如不能作为调整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应重点分析,说明不支持的理由。
四、裁判主文书写规范
裁判主文是对案件程序、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判主文要明确、具体、完整,不能语意模糊,超诉漏诉。
判决主文突出规范性、科学性,每一项对当事人确定的义务都是具体的,不能含糊,可供执行。
1、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者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需要驳回当事人其它诉讼请求的,应列为最后一项书写。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来有二种写法:一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一种是“一、原告×××诉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小孩和财产上的请求)”。现在统一采用“原告×××诉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因为民诉法第111条第7款明文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我们的判决应与法律规定一致。
2、经过再审程序全部改判的案件,表述为:“一、撤销本院××××(案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的内容);三、×××(改判的内容)”;经过再审程序部分改判的案件,表述为:“一、维持本院××××(案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二、撤销本院××××(案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三、×××(改判的内容)”;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判决的案件,表述为“一、维持本院××××(案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二、变更本院××××(案号)民事判决第×项为……”。在再审程序中增加判项的,应在驳回当事人其他申诉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之前表述。
3、为当事人设定多个权利或义务的,应分成多个条款。判决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在每一判项中限定,不要把多个判项结合在一块写。有相互抵减的,可以在最后附一条归总,但归总的这条前面不要列序号。
4、利息的表述,当事人有具体的请求数额的,可以依法予以保护。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60万元”,若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我们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时可直接表述“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60万元”;当事人没有具体的请求数额的,判决中不要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可表述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年×月×日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如果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可表述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自×××年×月×日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如果属于非不动产纠纷,适用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可表述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年×月×日开始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五、尾部书写规范
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四章诉讼费用负担的有关规定来决定的,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
对不缴纳诉讼费作撤诉裁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不要适用《人民法院收费办法》。
有发票的都要上裁判文书,包括送达费、鉴定费;上了文书的都要有发票。
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
裁判文书尾部由合议庭成员即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长、庭长担任当然的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署审判长;不担任审判长的,署代理审判员;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署人民陪审员。现在各庭速录员,应署为代理书记员,而不能表述为“书记员×××(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不能直接在文书上打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
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审判和调解的,应当写当庭宣判和调解的日期;定期或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裁判文书的日期。裁定都写签发文书的日期。
六、其他技术规范
字体、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印制排版按照省高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所有文书都必须到打印室打印。
文书有二处以下的错、漏、多字的,可以用涂改液或炭素墨水更正,并加盖校对章;有三处以上的错、漏、多字的,应重新制作,不得使用校对章更正。
裁判文书原稿的审批、校对。草稿是要存档入卷的,有的是自己在上面进行了修改,特别是领导的修改,应当原始保留。校对修改文件是有规矩的,删除可以直接在文字上进行,改正或补充的方法是:在要改的文字上画一个圈,把它引到左或右边的空白处再画一个圈,把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在圈内写清,不要直接在原来的字上进行修改或补充,如果直接在原来的文字上修改,就会看不清原来的意思,文书也乱七八糟。
裁判文书原稿上合议庭成员都要本人签名。
量词后的单位应前后一致。如:裁判文书中对货币的叙述时要特别注明。包括刑事案件的罚金。
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操作。其样式种类较多,要注意区分,正确适用。
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民事调解书可以省略查明事实,直接写明调解协议主文。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应体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其结构和内容应依据个案情况做不同于普遍判决的灵活调整,避免面面俱到。
七、参考书目
《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4篇文章。
《长沙审判研究》2004年第4期。
省高院编写的《优秀裁判文书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