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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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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瓒华  发布时间:2008-06-04 18:33:44 打印 字号: | |
  摘 要 公司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其利益的取得与所在的社会密不可分。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对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和理论依据,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强化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出了一些建议。

  公司组织自中世纪在欧洲意大利沿海都市产生以来,从最早的康孟达组织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历时几百年,它在不断发展完善自身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出现了连续多年高速增长,这与我国公司的发展壮大是分不开的。但是近年来,劳动者与企业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日趋剧烈,公司利用或制造虚假信息进行欺骗、逃避税收,以及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断发生,使人们对公司股东利益至上的目标提出质疑。以牺牲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权益而获得的公司利益,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哪里? 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公司社会责任也由之引发开来,因此,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之廓清

  公司这一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是从商事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的,它的目的是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绩效、更精细地满足股东的利益, 这种理念在公司发展初期是可行的。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巨型公司衍化为公司帝国,具有最高价值的人在公司面前显得越加渺小和苍白无力。公司在传统范式下为实现自己的惟一欲求可能不择手段侵害股东以外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实践层面上是对整个市场秩序与和谐社会的严重破坏。公司社会责任既涵括道德责任亦蕴含法律责任。从道德视域看,作为社会中的“人”理应遵循社会中的道德法则,因为道德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公司理应秉持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在公司中,承担公司道德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公司的管理者或决策者。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是标准的商法人主体,其在运作的过程中必然受到法律的规制,公司在实践中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肇始于20 世纪初的美国。当时由于公司拥有大而多的权力受到社会的责难,一些具有真知灼见的公司管理者认为, 公司应自觉运用自身权力把实现自己的目标和全社会的目标基准相协调,达到调整传统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模式的目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便由此产生,到上世纪20年代,大多数公司管理者均大力支持慈善活动,以进一步传播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20世纪初,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属于股东被看作是传统古典企业的重要特征,但在公司管理者看来,自己是公众利益的管理人或受托人,“经理制”的产生,“其实质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结果,职业经理处于社会公众受托人的地位,他们管理着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庞大的社会资源,公司经理的重要作用凸显。公司法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存有不同的声音,形成了多种理论学说,如反对说、符合公司利益说、适度的和高度的理想主义说、实用主义说等。在我国,对此问题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公司管理者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不能仅仅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或赚取利润作为自己的惟一欲求,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求得股东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顾客利益、债权人利益、公司所在社区利益、环境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等,这种作法也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价值充分得到实现,才能推动社会正义和经济繁荣。

二、公司社会责任之法理分析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的出资,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运作方式。股东为何选择投资这一行为呢?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客观过程,这个过程是人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融发展的统一,是人受自然规律支配并不断利用自然规律,受社会规律支配并不断利用社会规律从而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统一,是人不断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并在其中获得自身生存发展所必须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的统一。另一方面,人作为精神而存在,人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 ”思想形成人的伟大,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自由,人有了自由,在主观上就能振奋精神、激励智慧,使人得到全面发展,股东选择投资行为是其自由的表现,这种自由意味着股东享有实际的和“潜在的权利。”作为“自利的理性人” ,股东在选择其行为时会充分考虑使其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在理性自利的预设下,人是寻求自我满足极大化的追求者,透过这种假设,我们可以来分析人在面对合法利益的选择会采取什么样的反应,这也是公司制度缘起的理由之一。从最基本的逻辑出发,股东出资后对公司产必定享有某些权利。这种权利首先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这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表现在为实现经济利益面的权利而对公司的决策、经营、财务乃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参与,这是由公司的资合性质所决定的。股东行使任何公司法中所确认的权利的惟一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司一方面既要考虑股东的利益, 满足股东利己的需要,充分体现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应给予股东权利极大的关注并使股东享有权利时有所“利得” ,从而促使股东不懈地寻求新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独立的法组织亦有其自身的权利,毫无疑问,公司从诞生时起就被打上了追利的烙印,这是公司制度的精髓。从本质上说,公司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获得必须仰赖整个社会,离开整个社会的合作,公司权利的行使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平台。股东和公司在公司法中的权利更多地表现为财产权,自罗马法以降,世界各国均秉承财产所有权绝对之理念,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由于资产阶级极力推崇天赋人权、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价值观念,把“财产所有权绝对”推向极至。所有权的绝对自由有其积极的一面,它为所有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使其免除后顾之忧,这极大地推进了资本主义发展,激励了人们不断追求和拥有财富的欲望,但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财产所有权绝对否定了所有者的义务,也就意味着所有权有行使的自由, 也有不行使的自由,这就违背物尽其用的基本原则,因而说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既不利于他人,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因此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为克服财产所有权之流弊,此项规定亦被其它国家所效仿。20 世纪以后,财产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被因承下来。由实践观之,财产所有权绝对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很不合拍, 故财产所有权社会化已成为20世纪以来的一个世界性趋势。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可直接衍生出公司的社会责任。当公司被赋予法律人格时它就和社会产生了一种互动关系,公司要从社会中索取资源就必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对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的冲突,从长远来看,二者又是统一的,公司长期营利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传统公司法理念所秉持的公营利性仍是现代公司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石,如果摈弃公司的目的在于追求股东和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话,公司也就演化为十足的公益团体, 但是如果公司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损害社会利益,整个公司的良好形象就会受损进而影响股东投资的长远利益,因而说,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一)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在公司企业中,雇主对雇员拥有权威,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 而雇员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服从雇主权威的义务,并挣得固定的薪水。但雇员作为公司人力资本的所有者, 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首先,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 拥有知识和技能的雇员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要将这种决定性因素发挥出来,必须给以一定的激励,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其次,公司雇员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雇员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雇员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最后,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方式的不断发展,雇员不仅成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而且成为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从而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因此,为了保障公司雇员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永续发展, 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雇员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公司对雇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 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

(二)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消费, 衣食住行等消费内容成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作为产品的最终使用者, 公司的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 如果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令客户满意, 通常客户会形成一种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较强的偏好,从而促进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持续性消费。同时,消费者作为单个客户能力的有限性,又使得消费者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基于这种原因,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保障其产品或服务安全的责任,让消费者知情的责任,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责任,保障消费者求偿的责任等等。

(三)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在控制权和现金收益要求权上有所差别。如果公司有偿债能力,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此时债权人是合同收益要求者。但如果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债权人就有可能接管公司并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过法定破产程序进行的。但债权人总是希望公司能正常运营并营利,以使其债权有所保障。因此,公司的债权人是公司的一类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司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种义务可视为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此外,公司还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负有依谨慎的注意义务从事经营活动并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四)公司应负环境保护责任

  人类在利用时要合理利用,提高效率。20世纪以来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对自然的利用是区分不同群体的,而不是全人类都平等地享受了利用自然带来的好处。同样破坏自然带来的环境恶化也不是平等地由每个人来承受。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而弱势群体则只能无奈地忍受。种族不平等、经济地位的悬殊、工业活动的数量、城市结构等都在影响环境公平的实现。而且,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关于人类自身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生物界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人类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具有生态良知。所以, 作为环境破坏最大制造者的公司是更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虽然各国都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考虑周全。公司除了积极承担法律规定了的责任外, 还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保社会责任。

(五)公司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

  公司特别是巨型公司对所在社区的经济、治安、以及文化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1)公司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当地就可以有较多的就业岗位,居民收入会增加,福利会提高。( 2)公司员工的素质及企业文化精神对社区的治安、文化建设会产生一些影响。(3)公司的扩张也会对社区居民带来影响。比如公司扩建可能要动迁居民, 开发新项目或许会带来污染,等等。所以,公司应对其所在的社区及其居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具体表现为:(1)提供就业机会。这样他们会更拥护公司的发展而公司也能在社区优先招聘员工, 努力扩大所在社区的就业好地协调与所在社区的关系。(2)积极支持所在社区的建设,为所在社区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公司的这项责任的内容最为广泛, 包括了向社会公益事业诸如医院、社会福利院、贫困地区等提供捐赠,招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人、缺乏就业竞争力的人到公司工作, 为教育机构提供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等, 举办与公司营业范围观察思考有关的各种公益性的社会教育宣传活动等等, 均在此列。公司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是一项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四、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倡导国有企业再回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上,继续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在承认公司具有强烈盈利要求的前提下,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追求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当前,我国的情况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十分薄弱,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例如,为了追逐利润而无视污染环境,提供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利用或制造虚假信息进行欺骗;逃避税收;排斥公平竞争;恶意违约,普遍缺乏诚信;某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无视职工的利益,强行下岗分流,将包袱甩给政府和社会。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强调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倡导公司的社会责任,以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摒弃单纯的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公司法理念。

  传统公司法的理念是确保股东能够运用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赚钱。至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劳动者、消费者、当地居民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则往往没有被公司法视为公司存在所追求的价值及公司的经营目的。单纯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决定了传统公司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弱化了公司社会责任观念,成为发展新制度的最大障碍。因此,要从根本上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清除路障,就应当明确地把公司的社会责任写入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并且将公司的目标明确为营利和社会责任并重。

(二)完善监督机制。

  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可以划分为公司自身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公司社会责任的内部监督的实现主要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般都确认股东及其利益代表掌握公司的决策大权。因此,要保护公涉及其司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应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代表进入公司的决策层。公司在作出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决定前,应征得有关利益相关者代表的同意。公司应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制度、职工参与制度、主银行制等。公司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如质量监督协会、消费者协会、工会、商会、新闻媒介以及个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发展阶段, 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团体如行业协会、工会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还不够充实壮大,未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国家应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是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一部分,在完善各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制定一部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法》, 不仅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且监督公司滥用其经济力量、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

(三)确认利益相关者代表的诉权。

 “有权利就有救济”,以权利抗衡权力。但是,如果不能到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权利也是只能停留在口头或纸面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很大程度依赖于诉权的实现。个人权益受损时固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其合法利益,但若是受到公司侵害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具体的个人或者是属于非人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动物、自然资源) 时,其权利的保护应由谁来要求? 笔者为,在这种无具体受害人的情形中,应确认相关利益者团体代表的诉讼主体地位,如动物保护协会、行业协会等。否则,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和强化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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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