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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与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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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完玲  发布时间:2008-06-26 19:54:44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是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且在竞合请求权问题上赋予当事人(债权人)选择权的,只能择一而不能两者并用。因第三人侵权原因而违约,当事人选择服务合同起诉,服务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责任是相当安全义务。

  一审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2005)浏民初字第1425号、(2006)长中民终字0143号

  裁判日期:2005年11月22日、2006年7月28日

[案情]

  原告周威

  被告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

  第三人胡丹、黄璇、陶淑怡、陶剑武、周峥、蒋爱兰六人合伙投资开设了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工商登记虽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实质是第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是个人合伙。2004年12月13日18时左右,原告与其伙伴毛天佑、鲁静薇等人到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去上网。20时左右,该网吧突然冲进来七八个人,并且手持砍刀,有两个人进来后即将坐在原告旁边的毛天佑拖开,其他的人直接找原告与其发生争执,并且随即拿出刀子要砍原告,当时网吧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陶剑武出来制止,拖住了第一个拿砍刀的人,原告看见这些人要砍他,就随手拿起位子上的座垫去打他们,并准备跑开,但后面的人一起围住原告,对原告一阵乱砍。当时,负责该网吧技术工作的陶立新借了他人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原告被砍倒在地后,这些凶手随即逃跑。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报案后即赶赴现场,但由于找不到有价值的线索,此案至今未能侦破。后来,原告被送到浏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用去医疗费18593.64元。2005年4月12日,原告经浏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按规定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51704.88元,后来,原告被送到浏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用去医疗费18593.64元。2005年4月12日,原告经浏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按规定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51704.88元,为此,原告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593.64元。

[审理]

  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供上网的网卡,但是原告在被告处上网消费,被告没有拒绝,双方已经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上网过程中受到他人的故意侵害,并且是直接针对原告个人,原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因被砍伤受到的损失,应由实施砍伤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然选择合同关系起诉被告,但是原告突遭他人袭击,被告的工作人员及时对凶手进行了制止,并且当即报警,被告及时采取了措施,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的过错仅在于其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不具备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本案的第三人是该网络会所的合伙人,对该所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周威因受伤遭受的损失总计70298.52元,由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赔偿7030元,黄璇、胡丹、陶淑怡、陶剑武、周峥、蒋爱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周威自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12月13日18时左右,周威、毛天佑、鲁静薇等人到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上网消费,双方已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当晚20时左右,该网吧突然冲进七、八个手持砍刀的人,网吧工作人员陶建武当即出面进行了制止,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冲进网吧的凶手将坐在周威身旁的毛天佑拖开后,将周威确伤,该行为是直接针对周威个人实施的故意侵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由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承担。网吧工作人员陶立新的事件发生时及时拨打“110”报警,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原审考虑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尚未取得从业资格,酌情判决浏阳市轻舞飞扬网络会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周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服务领域在不断扩大,服务水平日渐增强,提供服务者(以下简称服务者)所需尽到的注意义务、安全保护、保管义务也越来越大,往往会在服务合同中出现诸如本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违约的案例。判断类似案例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比例一般依据在于:人身安全应由服务者承担全部责任,财产安全以过错责任为主,对于财产安全的外延也应合理界定,以通常的标准及惯例为准。如服务者已尽其必要注意义务或有效制止了损害的扩大,则可以减轻或者免责。对于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的消费者受损情况,第三人的赔偿为主要责任,如果服务者赔偿损失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刘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