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民主,提高党组议事效率,确保党组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议事坚持“集体领导、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四条 党组成员应当参加党组会议,非中共党员院领导应邀列席。根据会议的需要,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决定临时召开。
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客观上不能临时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书记可以电话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决定,事后补议并记录。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学习传达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制订本院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定以党组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向全院部署的工作安排、重大活动的开展,以及审查制定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全院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工作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四)讨论分析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纪律状况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研究决定本院人事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研究制定干部培养、选拔、教育、管理、任用等制度;
(六)审议投资较大的工程项目;
(七)听取纪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纪律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调整院领导班子的分工;
(九)需要提交院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设秘书一名,由政工室副主任兼任,会议秘书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发送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二)登记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会议记录和草拟《党组会议纪要》;
(四)收集、保管会议记录本、纪要底稿等有关会议资料,并按密级规定整理归档;
(五)党组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会议事务。
第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会前应确定会议议题。党组其他成员及非中共党员的院领导认为需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形成书面材料或预案,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党组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但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对党组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或重要议题,会前应指定党组成员组织调查、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方案后,分别征求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会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以全局的观念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因故缺席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会实行议决制。在与会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需要表决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决定结果。
党组决定必须达到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的汇报应当全面细致、客观准确;讨论表决时,要有理有据,观点明确。
第十四条 党组会根据需要可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经与会党组成员签字后,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政工室是党组决定实施的办理和督办机构。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决定时,应当确定落实决定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党组决定,并按要求办理决定事项。决定任务完成后,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向政工室回复,并向党组书记报告;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必须向党组书记和政工室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七条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执行决定过程中,发现党组作出决定的原情势发生变更时,可报请党组书记批准暂缓执行原决定,但党组书记未批准或党组未重新作出决定前,原决定仍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应主动了解党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现作出决定的依据与客观实际不相一致时,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如党组决定的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严重后果时,可宣布停止执行,同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因故不能到会时,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守会议秘密,除经党组同意公开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与个人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二)作为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责任领导,消极、推诿或拖延执行;
(三)发表违背组织原则的言论;
(四)其他不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