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全院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院领导组成。政工室副主任及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目标管理方案;
(三)公共、业务专项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四)诉讼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五)物质、装备建设开支及其他大额(20000元以上)财经开支;
(六)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果;
(七)违法、违纪的立案和处分;
(八)重大活动的组织方案;
(九)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设秘书一名,由政工室副主任兼任。会议秘书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登记需提交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分送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材料;
(三)会议记录和撰写会议纪要;
(四)收集和保管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底稿,并整理归档;
(五)院长交办的其他会务工作。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周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周例会于每周一上午八时在党组会议室召开,遇特殊情况,院长可决定取消;因工作需要,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可决定召开专题会议。
例会的取消或专题会议的召开,由会议秘书负责通知。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迟到、缺席,因故不能到会时,事先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本院各部门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并报院长批准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在会前两天将有关资料送交会议秘书,并准备汇报提纲和事项办理预案。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听取审议、决定事项的汇报,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除经会议决定在指定范围传达或交有关部门执行外,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会议秘书应作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草拟《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经院长签发后,发至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承办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事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要求执行,工作完成后要将执行情况向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政工室负责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督办结果要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按目标管理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