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确保院党组和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本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三条 院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各级党委、上级法院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院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决议,安排部署全院性工作;
(三)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总结交流部门工作经验;
(四)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
(五)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会议设秘书一名,由政工室副主任兼任。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院长决定院务会议议程。其他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认为需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政工室负责院务会议的会务准备。会前2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时,须事先报院长批准,并委派一名副职参加。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院务会议所作的决定,并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或拒不执行院务会议决定,或未按期完成决定内容的,由政工室通报批评,并按本院《考勤制度》和目标管理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