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实践“司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新秩序,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领导接待坚持依法、简便、及时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院领导接待时间为每月1次,原则上定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院领导接待按顺序轮流,遇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延误。
第四条 院领导接待统一在本院信访接待室。
第五条 信访接待室负责院领导接待工作的组织。接待日3天前应对外公告,公告包括接访领导、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于接待日前1天通知接访院领导。
第六条 院领导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领导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信访接待员处进行登记,由信访接待员安排好接待顺序。
根据信访人申请,经院领导同意,也可约访信访人。
2、院领导接访时,应认真填写《院领导接待日登记表》,将来访人基本情况及反映的问题详细记载。
3、院领导在接待日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签署具体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限期办结并答复信访人。院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的信访件,统一由信访接待室转交承办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院领导接访处理办法:
1、法律咨询的,当场予以解答。
2、因告诉来访,属本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或相关人民法庭立案受理。
非法院主管或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其向有关单位反映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3、催促案件审结、执结的,责成承办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办结。
4、反映本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八条 承办部门收到由接访院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的信访件后,应按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事项,并将承办结果告知信访接待室及接访院领导。
第九条 办理院领导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 院领导接待工作纪律:
1、着装上岗,文明接访,细心听诉,耐心疏导,认真记录,依法答复。
2、注重实效,对交办的案件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接访中发现有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或情绪不稳定的当事人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维稳办及乡镇(街道)维稳部门反映,并告知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
第十一条 院领导接待日由司法警察大队派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发生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