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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浏阳市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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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7-01 08:21:37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共浏阳市委、浏阳市人民政府浏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内容

  院党组书记、院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工作。

  二、工作目标

  实施“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院党组书记、院长仍是“三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实施“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在本院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以及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促使主要领导干部摆脱具体事务,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为确保党组书记、院长“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健全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上半年完成党组民主议事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票决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制度规范分管领导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

  2、明确分管领导。党组书记、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协助院党组书记、院长工作,并根据成员个性特点和工作需要分管具体业务。通过合理分工,使班子成员的特长和优势得到最大发挥(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另行下文)。

  3、实施民主监督。为加强对分管领导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成立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干警代表参加的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监督工作与分管领导履行职责同步实施,定期对分管领导批报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民主监督小组成立文件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院党组书记、院长“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将作为我院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长期执行,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其履职情况纳入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