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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人身损害专项执行行动屡结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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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昭菲  发布时间:2008-07-05 10:05:39 打印 字号: | |
  今年3月,我院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执行干警以快捷、便利、务实的执行新模式,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积案的消化,全面完成了本次活动确定的目标任务。短短的三个月,共执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1件,执行标的达132.45万元。以下几个案例是执行干警在这次活动中的剪影,从中可以看到他们强烈的司法为民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瘫痪老人讨回赔款 农妇执笔写信感谢

 “申请先予执行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了,手里捧着救命钱感慨万分。谢谢你们,法院尊敬的领导和执行干警们!你们比亲人想得更周全!”一封饱含深情的感谢信送至院党组书记、院长范登峰手上。陈祠生,一起工伤事故案件的受害人,用这种最朴素的方式,向法官表达了最真挚的感激。

  写感谢信的杨芳是社港镇浏北村一农妇。公公陈祠生于去年受雷岳其的雇佣为盛典烟花制造厂建设宿舍楼时,不慎从两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脊椎骨断裂,下身瘫痪。事后其家人多次找到工程负责人和盛典烟花厂,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无果后,向我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陈祠生因伤造成的医疗费由雷某赔偿42503.89元,盛典烟花厂与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两被告互相推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陈祠生家庭困难,日常生活全靠亲戚、邻居接济。为尽快解决陈祠生一家面临的艰难困境,我院执行局干警多次找到雷岳其耐心劝说,且多次强制传唤其到法院履行义务,但因雷岳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致使执行无法兑现。执行干警又多次赶往盛典花炮厂,在对厂方负责人黄力教育劝说无果下,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但厂家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为使案件尽快执结,执行干警多方搜集信息,对盛典花炮厂在 浏阳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进行强制划拨,并驱车将赔偿款送到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家中。至此,这起历时一年的人损案件执行款全部执结到位。

拒不执行外出藏匿 漠视法律获刑入狱

  2003年6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周建军与黄桂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周建军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8427.70元,由黄桂才赔偿29213.85元。判决生效后,因黄桂才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周建军于同年9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黄桂才下达执行通知书,但黄桂才为逃避执行在其住所地销声匿迹,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线索。几年来经多方努力,终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黄桂才下落,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使该案执行陷入困境。2007年11月8日,我院费尽周折获得被执行人黄桂才打工的具体地址,执行干警不顾千里之遥赶到浙江嘉兴将其带回浏阳予以司法拘留。

  经审理查明,黄桂才在外打工期间,一直有稳定的数额较大的收入,近年间先后偿还了村民周某、黄某、罗某等人债务,却未付申请执行人分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桂才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级伤残无力索款 法院助力和解执结

  枨冲镇农民肖谷平于2006年6月9日受邻居袁方田的雇佣为其装运石块新建住房时摔伤,造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我院判决袁方田应支付肖谷平因伤所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96387.1元。判决生效后,袁方田分文未付,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我院干警多次赶往袁方田家执行,查明袁家因建房负债数万元,家中还有两位年近八旬的老人需要照顾,儿子在外打工无联系,家中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履行能力。2008年1月31日,执行局副局长沈伟武带领执行干警到枨冲镇,邀请当地政府干部、三元村村长,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劝说,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袁方田于2008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肖谷平30000元,余款肖谷平自愿表示放弃。农历春节,我院执行局长李守荣率执行干警踏着厚厚的积雪来到肖家访贫问苦并送去1000元慰问金,返回途中,肖谷平女儿肖辉煌给李局长发来短信:很感谢各位领导在如此恶劣的天气送来阵阵暖意,我们曾经迷茫无助,甚至怨天尤人,但为人子女的我只能勇敢地走下去。领导们的支持鼓舞让我们欣慰,请接受我们最真挚的谢意!4月14日,袁方田按照协议到法院交来了执行款,该案以和解方式执行终结。

  只有身入百姓,心系和谐,才能真切感受到群众的期盼,才会更加明确执行的方向。我院为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促进涉及民生问题执行案件的有效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法院执行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化解的每一起矛盾中,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