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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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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8-01 09:36:22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度,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学原理,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案件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裁量的;?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法定几种处理方案中选择其一的;

(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

(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的;

(五)法律规定其他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的。

法律规范唯一、确定而没有规定一定幅度或多种处理方式时,或上级法院有具体、明确指导意见的,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对自由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并应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阐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逻辑规则等因素。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度,做出的判断和结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法律原则、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显失公平。

第六条  自由裁量行为应在确保公平的原则下,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力争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从而保证其自由裁量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做到裁判标准的一致。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对于同一类型、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或事项,应做出与案例基本一致的裁量。

    第七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应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持审判独立、中立,不受私情、权势等不当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 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实体法律规范中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对当事人采用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应结合该取证行为和目的是否正当、有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事实认定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该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

第十条 查明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并判断其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认定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确定其证明效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认定事实必须建立在当庭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不得自行、独断地认定事实。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而该内涵的界定又为案件审理所必需的,应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立法精神予以界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且可能导致案件不同处理结果,又难以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予以选择时,应进行价值判断,选择适用最符合公平正义、社会效果最佳的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情节的是否成立、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要根据参与原则,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在法庭审判的基础上形成法官的结论。
    
第十四条 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好被执行人的追加、负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两个以上被执行人的执行、惩罚性强制措施的实施、被执行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拍卖、执行财产的分配等事宜;不得任意追加被执行人、使用惩罚性强制措施、处理和使用扣押款物;不得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应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健全内部监督机构强化监督。实行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

登记报告制度是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做出决断,在宣判前填写登记表备查,由庭长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管理制度。

登记报告的范围主要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有冲突而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的案件以及减轻刑罚的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禁止法官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第十七条 法官违法行使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经查属实,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并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与法官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职务升降甚至法官任免紧密挂钩。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