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院一切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的监督。
二、本院在立案大厅设置宣传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应提交诉讼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三、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本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四、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无论采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庭前调解案件,均应向当事人告知回避权。
六、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本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也应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八、本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九、庭审活动结束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认真阅读笔录后签名,如庭审记录有误,可申请补正。
十、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十一、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十二、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三、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本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案件,应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形象监督员旁听,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四、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本院制发。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
十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本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但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本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需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