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本院受理了李佑红诉浏阳市枨冲镇芳芷鞭炮厂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一案。经审查,李佑红在浏阳市枨冲镇芳芷鞭炮厂做工时遇风灾致该厂车间倒塌而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其伤情为八级伤残。事后针对赔偿问题,枨冲镇人民调解组织于2005年9月13日组织双方协商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浏阳市枨冲镇芳芷鞭炮厂于2006年12月20日前赔偿李佑红医疗费15527.9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其余损失李佑红自愿放弃。
李佑红家庭条件本就十分困难,受伤后更是雪上加霜,一万多元的医疗费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无奈在伤情未痊愈、钢骨尚未取出的情况下便结束了治疗。读初中的小孩也因无钱只得辍学外出打工。面对家庭的困境,李佑红后悔自己法律意识不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过于草率,放弃了自己太多的权益,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判令浏阳市枨冲镇芳芷鞭炮厂赔偿因伤致残的各项费用39987元。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李佑红起诉时已超过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法定时效,依照法律规定,其请求将被驳回,这种结果显而不是李佑红所企盼的。为了让李佑红能够继续治疗伤情,使纠纷有一个圆满的结局,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试图以自己的工作真实地践行“三个感动”。于是,法官深入基层,积极与枨冲镇司法所联系,并多次做芳芷鞭炮厂厂长的思想工作,劝其从扶助乡邻的角度适当补偿李佑红的医疗费用。功夫不负有心人,厂长终于被法官的诚心所打动,表示愿意再向李佑红支付部分费用。2008年7月31日,李佑红从法官手中领到期盼已久的补偿款。承办法官以自己实际行动赋予“三个感动”最好的诠释,在情与法中寻求到最佳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