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本院法官的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切实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度,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凡涉及本院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统一由院立案庭立案。
第二条 院班子成员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由本院立案庭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其他法官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立案庭立案后报分管立案副院长指定承办庭。
法官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如法官本人知晓,应主动向本院立案庭说明情况,由立案庭立案后报分管立案副院长指定承办庭。
第三条 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如发现案件被告系本院法官或法官近亲属时,应当告知原告,制作笔录,并报告分管立案副院长。
第四条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一方当事人系本院法官或法官近亲属时,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记入笔录,并向分管审判副院长报告。
第五条 凡涉及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需要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时,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第六条 凡涉及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七条 凡涉及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裁判文书一律由分管审判副院长签发。
第八条 凡涉及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在报告分管副院长的同时,一律书面报院纪检组备案。
第九条 法官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时,在法庭上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十条 本意见所称近亲属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起诉、受理、审理,参照本意见。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