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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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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8-28 17:37:51 打印 字号: | |

  

一、法院判决书的制作,应坚持严肃性和规范性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样式(试行)》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湖南省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要求制作,不得随意改变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

二、法院判决书的制作,应当体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严谨、裁判结果明确和审判程序合理的要求,明确阐述认定证据和事实的理由,形成裁判结果的过程,做到审判经过公开、控辩(诉辩)主张公开、举证要点公开、质证过程公开、认证意见公开、裁判依据公开。

  

一、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由(罪名)、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刑事诉讼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其称谓应当准确、统一。当事人的称谓应当反映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其身份方面的自然情况的表述应当准确、具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写明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当事人名称过长的,可在(正文)第一次出现的全称后括号注明简称。简称应当规范,能够准确反应当事人原有的名称和行业特点及习惯等。但裁判主文应当使用当事人的全称。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写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是一般公民的,应当写明其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等。

三、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排列顺序书写: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写明“公诉机关”,再写“被告人”,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机关之后应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写明“自诉人”,再写“被告人”,如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应按其所犯罪行的轻重,按从重到轻的顺序依次排列。

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排列顺序书写:案件应当写明“原告”,然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民事案件被告反诉的,应当写明“原告(反诉被告)”,再写“被告(反诉原告)”。

四、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其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等。案件的由来是指案件是怎样产生的,即民事、行政案件由谁提起诉讼,刑事案件时公诉还是自诉,何时起诉,起诉的案由“罪名”是什么。同时,还需写明是合议庭审判还是独任审判,是否公开审理,公诉机关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等。审理经过是指包括案件立案受理、反诉、开庭审理、合并审理等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

五、裁判文书还应写明审理中出现的下列程序事项:

1、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情况;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及法院处理情况;

3、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的处理情况;

4、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情况;

5、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6、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情况;

7、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8、其他事项,包括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中止诉讼等程序

事实和证据认定

一、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应当遵循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

二、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及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裁判文书应当一一列举,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三、对证据部分的表述,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原告诉称,原告举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被告辩称,被告举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法院认证等。裁判文书应当全面体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反映全面严谨的证明过程。

四、举证表述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逐一表述或合并表述的方式。每个证据单独证明一项内容的,逐一表述;多个证据证明同一内容的,合并表述,即在列明该组所有证据后再陈述其共同证明的内容。

五、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反映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对有专家证人、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的,亦应一一列明。质证表述一般应在举证表述之后,采用综合表述的方式,即将当事人多次发表的质证意见归纳后一并表述。

六、裁判文书应当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并视案件具体情况,就案件不同的争执焦点,综合或逐项表述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其陈述理由。

七、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直接表述,扼要概括,采信与否可在裁判文书中简要表述;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无论在“控辩(诉辩)意见”还是在“经审理查明”的部分,都应当一一列举,并进行具体分析、认证,阐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对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应当以采信的证据为依据,表述应当清楚明确。

八、刑事裁判文书中,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且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同种数罪,实施和证据部分可以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后果等归纳表述;对异种数罪,事实和证据部分可以按重罪至轻罪来表述。

对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应当写在事实部分,并写明确认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的论述,则应当在理由部分进行表述。

对经审理确认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

刑事判决书,首先应概述公诉机关(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内容;然后写明被告的供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再写判决确认的事实;最后写认定事实的证据。

 

一、裁判文书的说理包括认证和裁判说理。

认证说理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对证据的采信与否逐一进行分析说明。裁判结果中涉及确认金钱等具体数额的,应当说明采信或判定该数额的理由和证据。

裁判说理应当围绕(诉辩)双方的理由、争议焦点进行,对争议的事项进行法理分析,对案件事实做出概括性总结,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及双方责任等做出评定性结论。

二、裁判文书应当写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下列情况下,裁判文书应当对如何运用法律进行充分论证:

1、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发生争议,或者应适用的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且必须在它们之间做出选择的;

2、存在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先例,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而不宜与既判案件适用同一规则的情形;

3、必须说明适用法律理由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判决书,首先应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作出法律上的评判;其次应根据具体案情,阐明对被告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再次对于控辩双方在运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辩护的主要理由,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最后应写明定罪量刑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

四、民事判决书,首先应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阐明对纠纷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判决的理由应当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论证,哪些是合法的,哪些请求合理,那些不合理,以及各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要观点鲜明。然后应准确全面地引用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五、行政判决书,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结合具体案情,着重就被告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和判决理由,并准确、具体、完整地引用作出裁判的法律条文。

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表述

一、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全面、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依次写明。

二、法律条文全文简单的,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复杂的,可在裁判文书中进行阐述,但应当说明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条款项目。

三、裁判文书不应重复引用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无需引用普通法;具体规范明确的,无需引用原则性规定。

四、对法律条文中抽象、难懂的内容,应当采用通俗的语言,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进行必要的解释。

五、裁判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

2、裁判结果有两项内容的,应当分项书写;

3、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明确;

4、没有遗漏诉讼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

5、对诉讼当事人使用全称。                     

六、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写明以下内容:有罪判决,应当确认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判处刑罚的,应具体写明刑罚的种类、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方法。

有附加刑的,应当在主刑之后,写明附加刑的种类。判处罚金的,应当写明罚金的具体数额;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写明是没收被告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写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适用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表述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一案有几个被告人的,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排列,并按由重罪、重刑到轻(次)罪、轻(次)刑的次序逐一写明。

           数罪并罚的,应当对每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判决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或者没收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数额。数量多的,应开列清单作为附件。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除写明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应受什么处罚,或者宣布无罪以外,还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具体内容。

单位犯罪成立的,依法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判决结果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应分两项书写。

无罪判决,应当确认并宣告被告人无罪。

七、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并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准确加以表述。对于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八、行政判决书,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对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使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一、裁判文书尾部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裁判文书的生效方式、时间、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尾部署名应当规范。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分别署“审判长”,同时参加的,院长署“审判长”,庭长署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的,署“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的,署“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的,署“人民陪审员”。正式任命为书记员的,署“书记员”,其他临时担任书记员工作的人员,署“代理书记员”。

三、刑事判决,应依法写明以下几项: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如果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待上诉权之后,另起一起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并应分别在原本上签名。

3、作出判决的日期。在审判人员的下方写明作出判决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审判组织作出决定的日期;个别特殊情况,也可以写庭长、院长签发的时间。

四、民事、行政判决书,尾部应当先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再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以及审判人员姓名和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内容。

5、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原文(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裁判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等),应当作为裁判文书的附加完整列出。

       扣分事由

一、裁判文书应当杜绝重大差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扣10分:

1、漏列、错列、多列公诉(抗诉)机关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2、归纳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或答辩意见等不准确、不全面,或者遗漏表述;

3、案件重要事实或审理过程等表述有误,或者遗漏表述;

4、证据认定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理由的;

5、说理不清,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等未作全面评判;

6、漏引、错引法律条文或者引用不准确;

7、裁判主文表述不当,或者遗漏诉讼请求,或者遗漏判决内容,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内容不准确、不全面;

8、裁判结果无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明显矛盾,或者裁判主文相互矛盾,无法执行的;

9、未明确刑期起止日期或义务履行期限;

10、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结论不一致,或者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少数意见作为裁判结果;

11、结案案由不规范、不准确;

12、漏写、误算诉讼费用,或者诉讼费用分担明显不合理;

13、文书关键部分有其他明显差错,需要裁定补正,或需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裁判文书应当避免一般差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扣2分:

1、有关法院名称、案号、案由等书写、表述错误;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名称、姓名等基本情况引述错误;

3、出现错别字或者重字、漏字、多字、多句、漏句;

4、语法、逻辑存在明显错误;

5、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

6、时间、数字、计量单位书写错误,或者使用标点符号明显错误;

7、未按行文格式、技术规范要求制作;

8、排版、装订差错;

9、其他常识性差错情形。

    说  明

此评审标准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的相关规定制作,供我院裁判文书评审时使用。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