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我院在大瑶镇巡回开庭审结一起9年前震惊全市的“9•30”爆炸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桂兰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温某、黄某、邱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桂兰及夫张兆平(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外购买军工硝、亮珠等花炮原材料,在家非法生产“激光导弹”烟花。为赶生产进度,1999年9月30日,被告人邱桂兰及张兆平雇请了当地村民邓某、王某及在校学生黄某、张某、吴某等人在家生产加工。当日10时许,因雇请人员操作不当,一粒亮珠筑响冲出,正好落在装满军工硝的盆子内,引发了当时放置在屋内的3千多克军工硝、亮珠等花炮原料爆炸,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3人轻伤的特别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张兆平不见踪影,邱桂兰在医院住院40多天后,也因害怕担责而从医院逃逸。2007年12月6日,悄悄潜回浏阳金刚镇的邱桂兰被当地群众发现举报,公安机关遂将其捉拿归案。为加强对非法生产的打击力度,教育花炮生产主产区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我院将审判法庭搬到被告人当年肇事地开庭审理。当天,浏阳市南区乡镇安监员、打击非法生产办公室成员及当地群众200余人(受场地限制)参加了旁听。
法庭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邱桂兰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管理规定》和《爆炸性物品管理条例》,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家中进行烟花非法生产,其应当预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却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3死8伤的特别严重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