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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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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10-28 09:18:27 打印 字号: | |

我院于2002年启动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开始运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机制,200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定为全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18家试点法院之一。几年来,在上级法院指导下,我院一直在不断探索、完善这一充满活力而又具有时代意义的制度。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内涵

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让法官成为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由于历史原因,我院法官的来源呈多样化,法官职业大众化,法官整体素质难以满足公众对司法越来越高的要求和越来越多的期望。法官从业成本高、责任重、待遇低、身份模糊等原因,使法官本身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也没有尊荣感和认同感,现状呼唤着一种新的制度来改变这一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我院积极探索实施法官助理制度,其目的是以打破法官职业大众化、精简现有法官职数为关键和突破口,突出法官的中心地位,逐步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推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管理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审判工作机制;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确保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

我院将法官助理定位为法官的助手,为审判活动服务,与法官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具有审判活动的辅助性、人格上的独立性、工作上的协作性等特点。法官助理制度就是关于法官助理的条件、选任、职责、管理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其根本意义在于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实现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培养和储备优秀法官后备人才,建设高素质、精英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二、法官助理的准入条件

法官助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我院立足实际,建立了“置换为主、招录为辅、聘用补充”的准入机制。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但作为法官后备人才的储备基地,其条件既不能等同于法官,也不等同于一般公务员,基于这些考虑,规定法官助理准入条件时,把握了三个主要条件:一是政治素质,包括对法律的祟敬,这是首要条件。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法律信仰,就不会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不利于人才的培养。二是职业能力,这是基本条件。法官助理的工作离不开语言和文字,语言表达不畅,不便与当事人沟通,甚至还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文字综合能力不高,影响文书质量,乃至影响法院形象。同时,我院近90%的案件是民事纠纷案件,且大部分系家庭成员之间、相邻之间的矛盾,需要做大量的矛盾化解工作,故法官助理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三是院情实际。在规定学历条件时,遵循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职干警的学历条件低于新招录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如在职干警担任法官助理均要求达到本科学历,将会有一批干警无法安排岗位。

法官助理的具体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2、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新招录法官助理必须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323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法官助理工作;

4、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综合能力;

5、有一定的协调能力。

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法官助理: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受过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2、曾被开除、辞退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法官助理的来源与产生程序

我院法官助理主要源于置换、新招和聘用三大类6个层面,各层面法官助理的产生程序有一定差异。不同来源的法官助理产生程序是:

1、新招录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2007年上级法院给我院增编5个,2008年我院利用空编6个,通过省委组织部、省高院公开招录了11人。这些人员的招录职位和条件由我院拟定上报,招录程序全省统一。即全省统一笔试、长沙市统一面试、我院考察,长沙市委组织部批准录用。

2、在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中具有公务员身份、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调。2006年,浏阳市为支持法院工作,给我院补充地方编制7个。我院利用地方编制于2007年在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中选调4人。选调程序是由我院向编委申报要人计划,批准同意后再向人事部门提出选调人员的职位、条件,并由人事部门组织报名和笔试,政法委、人事局及我院共同组织面试,再经我院考察确定合格后,到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3、因员额限制,在审判岗位法官遴选中未被遴选上审判岗位法官的审判人员。这些人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本人申请后,直接将原工作性质置换成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原有身份保留不变。

4、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尚未任命为法官或进入审判岗位的人员。这些人员一般产生在审判岗位法官遴选后,或新招录人员试用期中,有较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历。我院也是采取直接置换的方式,将其纳入到法官助理序列。

5、暂不符合法官助理学历条件,但具有一定司法实务经验的书记员或行政辅助人员。其产生程序是:本人申请、资格审查、近3年考核划等、院内公示、党组讨论确定。被确定的人选其身份置换为法官助理。

6、聘用制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这层面人员系无编制人员,即临聘人员。由于法院工作任务日益加重,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人员增编情况下,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我院从社会上聘用部分等待就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聘用程序是:媒体公告(条件、职数等)、报名(并提交居所地社区、村镇现实表现和学历、身份证明)、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考察、党组研究确定。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

我院在实施法官助理制度中,法官职责主要是:主持调解和庭审;对所承办案件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指导法官助理的日常工作。而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是帮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工作,确保法官专司审判、居中裁判。具体为:

1、立案、排定开庭日期;

2、送达诉讼文书、开庭传票等;

3、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

4、提出诉讼争议焦点,起草阅卷笔录,草拟庭审提纲;

5、组织证据交换;

6、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

7、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8、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

9、在法官的授权下,组织庭前调解;

10、办理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有关事宜;

11、负责庭前准备阶段案卷材料的管理;

12、准备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参考材料;

13、根据法官的授权提讯刑事被告人;

14、完成法官交办的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法律文书的草拟;

15、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来访和咨询;

16、装订卷宗,移交上诉、评查、归档等;

17、办理法官交办的与审判有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对于法官助理的职责,社会上有些不同争议。对于一般程序性工作,观点比较一致,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助理也完全胜任,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组织庭前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能应不应该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助理能不能承担等问题。

关于法官助理是否享有庭前调解权的问题。我院确定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时将双方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职责规定中也表述为“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权下组织”。这是基于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法官助理受到调解法律性质上和法律地位的双重限制,无法独立享有调解权;另一方面是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则不利于法官在庭审时保持中立地位。由于我国调解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与裁判同等的效力,而法官助理制度在区分法官助理与法官的职责时,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裁判权行使的问题。如果有资格署名的法官不参与调解,而参与调解的法官助理又没有署名权,容易发生权力与责任的脱节。加之目前的法官助理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书记员中置换而来,还有聘请的,因此,法官助理独立充当“调解员”并不符合这一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

关于法官助理能否起草法律文书,我院也持肯定的态度。一是裁判文书改革要求充分说理,在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法官完全承担这一职责将会不堪重负,也不利于法官将主要精力放在裁判质量上。二是由法官助理承担,对于提高法官助理业务素质,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法律的适用能力大有益处,也是法官助理难得的锻炼机会。三是起草法律文书是在法官指导下进行,充分体现法官对案件处理的意图,对法官的实体判断权毫无影响。

我院实际执行中,由于观念、水平、能力等因素,法官、法官助理的职责还不时发生错位。一是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能力不信任,将辅助性工作大包大揽,无疑增加了自身工作量。二是年轻法官助理担心自己的工作达不到法官理想的要求而不敢做。三是法官助理没有全过程参与案件的处理,有些工作不能做。

四、法官助理的配备

法官助理制度中,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的配备,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确定法官员额时,要同时考虑法官助理的配备简言之就是怎样科学确定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

我院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是“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机制。这种机制下,每一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均有这三种身份人员的参与,但并未确定有多少法官或多少法官助理参与,换言之就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不是固定的比例配备比较灵活。具体研究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时,我院考虑了四个方面因素:一是法官职数和全院在编干警人数。全院146名在职干警,55名法官,绝不能脱离本院人数和审判任务的实际而将法官助理职数绝对大或绝对小。二是不同审判部门职能属性所决定的受案数量。如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的受案数量与民事庭、刑事庭就没有可比性。三是不同案件所依据的诉讼程序有内在的区别。刑事审判线的法官助理就没有民事审判线法官助理繁重的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工作。四是机关庭室与法庭工作的差异。法庭的法官助理除完成固定职责外,还须承担法庭其他事务性工作,工作量明显大于机关的法官助理。

我院审判部门按以下职数配备法官和法官助理:

审判部门

年结案(2007

法官职数

法官助理职数

立案庭

338

2

5

刑事庭

650

7

3

民一庭

554

7

4

民二庭

529

7

3

行政庭

39

3

1

审监庭

16

3

1

林业庭

38

1

1

沿溪法庭

309

3

3

大瑶法庭

244

3

3

镇头法庭

202

3

2

北盛法庭

296

3

3

沙市法庭

285

3

3

当前,我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机制有两种运行模式:

模式一:“松散型”。法官与法官助理仅仅是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法官助理只负责阶段性工作,不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一名法官助理独自完成或多名法官助理共同完成全庭诉讼案件的辅助工作,共同完成辅助工作的法官助理,在其具体职责上也有明确的分工。这种模式的特点能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法官、法官助理的职责明晰。缺点是法官助理职责单一,不利于成长;工作衔接不紧密,容易缺位。

模式二:“紧密型”。即法官助理固定为某一具体的法官服务,可以参与到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这种模式的特点有助于法官助理工作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与法官配合密切。缺点是责任主体容易混洧,可能导致监督的缺失。

五、法官助理的管理

法官助理的管理涉及到法官助理的准入、职责、管理依据、管理主体、任免、晋级、考核等内容,准入条件和职责前面已经分叙,不再重复。

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依据,就是以什么来管理。我院认为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不享有法官的全部权力,故不能按《法官法》来管理。但同时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与审判活动息息相关,专业性较强,对其准入条件和工作能力的要求都高于普通公务员,故也不能完全按《公务员法》来管理。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权力、义务、任免、晋级等应有特殊的规定,从而使法官助理安心本职工作,也使法院对不同层面人员的管理有法可依。

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主体,即由谁来管理。我院从法官助理的管理应当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有利于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出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初提出了院管理、庭管理、法官管理三种不同方式,但各有特色,各有缺陷。综合评价后,采取了“院庭共同管理以庭为主、法官负责指导和尊重法官评价”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特点是:增强了审判庭用人管人的责任意识;避免形成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某种依附关系;突出了法官的地位;尊重了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评价,从而使法官助理在潜意识中敬重法官。

关于法官助理的任免。法官助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名词,由于这一名词尚无法律支持,目前在司法活动中,难免有些尴尬。但作为试点法院,我院对法官助理的任免目前采用的是本院下文确认的方式。其理由是法官助理还很难说是一种职务,其称谓主要源于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故未采用“任命”。

关于法官助理的晋级和待遇。在法院各类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有其与之相应的等级,法官有法官等级,司法警察有警衔等级,聘用制书记员也有书记员等级,唯独法官助理等级缺失。随着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法院的铺开和人员分类管理在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也应从有利于稳定法官助理队伍出发,形成一套符合其工作特点的晋升机制,以弥补法官助理晋级无望的状况。建议建立类似于公务员职级或法官等级的独立的晋级制度。法官助理的待遇根据其工作性质也应理顺,宜低于法官,略高于普通公务员。

关于法官助理的考核。我院虽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5年,但因其职责门类较多、人员分布面广,加之不同部门、不同诉讼程序工作任务无可比性等原因,故对全院法官助理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科学的统一评判标准。在此情况下,我院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实施的是分类考核,统一评判:即纪律作风考核;党风廉政及信访投诉考核;落实交办、督办工作考核;审判辅助工作绩效考核;涉诉信访处置考核,以及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评价,所有考核或评价均纳入法官助理个人执法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及符合法官条件后能否进入法官序列的依据。

六、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价值

1、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运行机制。突出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建立了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强化了合议庭、审判长和独任法官职权;淡化了院长、庭长在审判活动中的行政职能,使院长、庭长从微观管理中转移到宏观指导,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形成了职责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裁判权与辅助性工作适当分离符合诉讼的基本原理,使裁判的公正性得到了保障。对法院人力资源进行优化有利于效率和效果的提高。今年19月,在诉讼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2%,执行案件增长28.5%的情况下,审结率增长28.41%执结率增长29.81%;调解力为51.7%;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分别下降1.80.8个百分点。19月案件质量合格率为100%,优秀率达98%

3、由专门机构负责法官助理的管理和考核,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法官助理的业务指导、建立法官助理业绩档案、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等一系列措施的的落实,使法官助理的管理逐步规范。5年来,我院没有发生因干警司法行为不当而致当事人的投诉,也未发生因法官助理主观故意致法官作出错误裁判的案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得到提升。从近3年湖南省委政法委法官形象民意调查结果反映,我院2006年得分排全省基层法院第7名,2007年排第6名,今年上半年的民调中,队伍整体形象得分仍然在浏阳政法机关中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4、增强了干警职业尊荣感和认同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机制实施后,法官、法官助理更注重遵守审判活动规律,遵守司法形象和职业道德,更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同时,也是案件质量的责任人,责任追究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其要不断自我加压,从而提高担任法官是一种责任、是一种对自身更严格的要求和对审判活动更高追求的认识。目前,我院55名法官队伍中有1人已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0人获得法学(法律)硕士学位,另有10名在读硕士研究生。所有法官全部拥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有65%系双学历。5年来,全院有20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有58篇调研论文在全国和省市级报刊发表或在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