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笔者与本院分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研究室的同志组成专门课题组。调研中,对法院队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理念误区以及成因进行分析,进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阐述如何运用“三个关系”的辨证统一思想来修正这些理念误区,从而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调研课题组制定了调研大纲和工作计划,在与部分干警座谈,吸收平常收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本文,供市委在讨论、研究司法工作时参考。
理念误区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追求的目标,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审判实务中,往往出现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或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的现象。
成因:这两种极端理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加之十年“文革”对法制的践踏和破坏,“人治”理念在人们心中或潜意识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由此,“重实体轻程序”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还存在一定影响。反之,由于“文革”时期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使许多追求真理的人蒙受冤屈。改革开放后,人们更加渴望司法机关以公正、完善的诉讼程序来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对程序公正的追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迫切,加之受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唯程序论”的影响,“重程序轻实体”理念也由此形成。
一、准确把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提升法院司法公信。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孰轻孰重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和探讨的重点。在今年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要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也要防止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当前衡量法官司法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尺。程序与实体,一个强调“过程”,一个强调“结果”,二者不可或缺。以缺失程序公正来换取实体公正,是不健康的公正、有瑕疵的公正,也是人治者的美丽花环;而以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去谈程序公正,那根本无公正可言,成了空想主义者的追求。理论上来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辨证的统一体,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则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价值所在。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对当事人来讲,是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对整个社会来讲,它又具有一定的价值指引作用。作为农村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大多是法律知识缺乏,有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有的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这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对他们个人来讲很难说是公平的,但对于整个社会,法院的这些判决又可以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种社会效果有时比个案的效果更好。反之,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举证不能的主张都判决予以支持,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同样会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混乱。因此,首先要充分把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深刻内涵,正视两者之间的联系,根据科学发展观来统筹和兼顾这两者之间的利益。既要摒弃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也要摒弃“重程序轻实体”的思想,增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意识,在司法活动中,尽最大可能把握住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最佳切合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理念误区二:司法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间往往会存在冲突和矛盾。其一,“法律效果优先论”。绝对地遵循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定,生硬照搬法律条文,不顾及社会效果,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社会效果不佳;其二,“社会效果优先论”。裁判为社会所接受,却与法律规定相背离,虽然换来一时安宁,但损害了法律的威严。这“两论”是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的典型理念。
成因: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此后,“依法办事”一直成为人们口头禅,加上受“唯法律至上”观念的影响,也就引申出今天“法律效果优先”的观点。同时,由于我国因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加之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等原因,社会矛盾还比较突出。在一些社会矛盾的解决还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追求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也是现实的需要。但有的地方、有的法院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社会效果优先”,为照顾社会效果,在案件处理时而以牺牲法律效果为代价。
二、准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践行法院为民宗旨。
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方式,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则是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裁判结果的实现和社会的高度认知为主要内容,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公正、秩序和效益等基本价值效果,倾向于司法目的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互为因果、互为包含的统一体。
注重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审判技巧、司法能力的问题,更是涉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以及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结果既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本质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而“法律效果优先论”忽视了这一本质特征,将法律性与政治性、人民性相割裂。同样,“社会效果优先论”也是片面地站在讲政治的角度,而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如果法律在一定范围、一些群体中毫无意义,判决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也就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那么,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呢? 关键在于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全面深刻理解“为谁掌权、为谁司法、怎么司法”的本质属性,把科学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司法活动全过程,以科学发展观来评价和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体而言,就是要站在讲政治、讲人民、讲法律的高度,牢固对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全面、准确、完整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和精神,用唯物辩证法和科学观去探究法律精髓;在判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同时,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避免追求眼前利益和短期利益;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增强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和大局观念,注重个案价值的延伸,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要全面客观分析当事人的诉求,平等保护各方利益,切忌主观片面;当事人处于矛盾激化状态时,多做沟通、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力求彻底、有效地解决争议;通过庭审和裁判,使当事人及社会更直接、更明了、更方便理解法律精神,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
理念误区三: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依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信用和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目前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同时,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诸多方面,与执法办案一同构成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部。但是,我们也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议论:一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职能是打击、保护、调节,而服务主要是行政职能机关的事,与人民法院无关或者说关系不大;二是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只要把案件质量和效率抓好了,其他工作无关重要,可以忽略不计。
成因: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没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没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要求运用到具体工作之中。二是宗旨意识不强,“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认识错位。三是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法院工作兼顾全面、协调发展意识不强,加之考核机制不科学,评先评优过分向执法办案部门倾向,养成了少数人“唯我独尊”的意识。
三、准确把握执法办案与全面工作的关系,促进法院协调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提出,作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把执法办案确立为第一要务是践行宪法法律规定,坚持科学发展观与“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效,最终须通过审判、执行工作的成效来检验和反映。严格地讲,在执法办案上下功夫,认真履行好执法办案各项职能,是推动与服务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联系审判实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其政治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审判管理等各项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第一要务”抓紧落实。浏阳法院近年来狠抓审判、执行工作,实现全面工作良性互动,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思路。但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还应处理好两个关系:其一,把握好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多发凸显期,发展过程中引发或暴露的各种矛盾集中地反映在各类诉讼案件上,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提高,承受着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拒之身外,而应当主动融入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大潮,把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作为重要职能之一,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事业中,争取更大的作为。具体而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抵御不当干预,顾全大局,杜绝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事件;通过审判、执行公开,自觉接受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当前,推动浏阳率先科学跨越发展已成为全市人民共识,法院工作一定要围绕市委确定的发展思路,紧扣“两个富裕”,把执法办案服务大局有机融合和统一,做到司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其二,把握执法办案与法院全面工作的关系。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重心,但并不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唯一,在抓执法办案时,一定要兼顾其他工作的全面发展,使其与执法办案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政治觉悟;加强教育培训,能提高执法办案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能增强执法办案主体的廉洁意识;加强审判管理,能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总之,执法办案只有与法院其他工作彼此配合协调,才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结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法办案与全面工作“三个关系”的有机统一,是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要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三个关系”既是独立存在的,也是统一的,归根结底,处理好“三个关系”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人民法院的职能履行,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今天,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好“三个关系”的辨证统一,以科学发展观来修正司法实务中的一些理念误区,积极应对各种矛盾和挑战,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确保党的意志与国家法律顺利实施和改革、建设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