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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排纠纷,增强活力促和谐

沿溪法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一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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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1-07 16:52:00 打印 字号: | |
  2005年底,浏阳市沿溪林场在沿溪大光湖村廖家田山场采伐楠竹时,村民赖春初、赖尚源以该山场系其承包为由与林场发生争执,并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沿溪法庭起诉,要求林场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沿溪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涉案山场权属不明,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遂依法裁定中止。

  2008年10月,浏阳市人民政府对争议山场进行最后确权,确认该争议山场部分属于赖春初、赖尚源承包。在权属明晰、法律关系清楚基础上,沿溪法庭考虑到案件争议标的不大,过错责任明显,加之基层组织对双方当事人情况比较熟悉,更容易化解矛盾等有利因素,便将该案委托沿溪镇司法所和大光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沿溪镇司法所和大光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高度负责,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有利生产、公平合理原则指导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沿溪法庭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后,便按有关法律程序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至此一起争议3年多的纠纷得以化解。

  该案件的成功审结,对人民法院如何延伸审判职能、整合调解资源、积极参与“三调联动”、指导人民调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推动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互动,有利于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提升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有利于调动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在法官指导下受托处理诉讼案件,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和协调能力。四是在人民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将部分案件委托相关组织调解,有利于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