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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真心实意为企业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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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2-24 15:22:0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受理的一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办理委托司法技术鉴定过程中,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干警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既消除了相互间的误解,又为当事人减少诉讼费用5万余元,并使另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浏阳市飞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分别于2005年4月1日、7月12日、6月18日签订电梯《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安装工程合同》。此后,日立公司陆续将电梯交付飞力公司使用。因飞力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日立公司于2007年向本院起诉,要求飞力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1万余元。经本院调解,达成了飞力公司于当年11月付清日立公司全部货款及违约金的协议。因所使用的电梯从外观看有一定瑕疵,飞力公司一直未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且于2008年以电梯未达到约定标准、日立公司未履行维修保养义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同时,申请本院对日立公司提供的电梯进行质量鉴定。由此,两个公司之间的信任程度受到损害,飞力公司担心支付货款后,日立公司不再承担维修责任,而日立公司则担心现有货款尚未收回,还要增加维修费用,扩大了公司经营风险。

  案件承办庭将相关材料移交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后,审管办主任周更生和干警刘良田一方面向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咨询电梯质量鉴定有关情况,了解到鉴定机构需收鉴定费用5万余元;另一方面对案件的来由及纠纷产生的症结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就鉴定的风险、成本、时间及日后的合作等方面,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交换意见。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已产生的不信任,周更生主任敦促飞力公司将前案的案款全部交到法院,与此同时,日立公司在50天内,将提供给飞力公司的11台电梯重新检修一遍。日前,飞力公司所使用的日立电梯经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再次检测全部合格,日立公司也收到了前案的全部案款。至此,在审判管理部门干警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不但节省5万余元的鉴定费,而且都达到了满意的结果。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