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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具体措施服务农村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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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3-25 15:58:00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化解金融危机所受到的冲击和影响,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近日,我院根据辖区特点推出了《关于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将为浏阳推进创业富民,对接“两型”社会,实现“两个富裕”和率先跨越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意见》中从便民、整治、协调、保护、服务五个方面,提出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具体措施42条。其中强化便民措施和延伸审判职能是《意见》的主要内容。我院已经或即将开通远程立案、实施预约立案、推行巡回立案和上门立案,实现全院立案一体化;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速裁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开辟“夜间法庭”、“假日法庭”,开展巡回办案等便民措施;建立法官定点联系乡镇、企业制度,健全释法答疑制度,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畅通企业诉讼的“绿色通道”,构建司法便民网;建立咨询窗口、开通咨询电话、建立咨询邮箱,构建经济建设服务咨询体系;扩大诉讼费缓交范围,对企业在资金困难时起诉的案件,可给予诉讼费缓交的救助;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整合调解资源,构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

  《意见》还根据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特点,强调了审判、执行活动中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的具体举措:一是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发展环境。严厉打击在农业投资建设中的侵占、挪用、贪污、渎职等犯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因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绑架、聚众哄抢等“民转刑”刑事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涉及种粮补贴的违法犯罪,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等犯罪。继续治理招投标、公共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二是健全协调机制,规范经济秩序。设立“民间借贷纠纷”、“劳资合同纠纷”、“企业重组、兼并、破产案件”和“金融案件”专业合议庭;依法慎重妥善审理涉及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案件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严格界定金融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的责任,依法维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严厉制裁以出借时利息计入本金或计复利等方式的高利贷;依法处置好农村土地流转和林权改制中的纠纷;依法审理涉及土地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案件。三是注重社会效果,推进和谐建设。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采用多种执行限制手段,减轻企业偿债压力,确保有发展前景的农村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对涉及企业主下落不明、企业主有欠薪逃匿可能,或停产企业的案件,应及时采取稳控措施,实施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财产被哄抢或转移,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