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法院网讯)为全力打造“平安浏阳”,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4月21日上午,我院根据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集中公开宣判4起刑事案件,6名被告人。
1、充当“牢头狱霸”被加刑
被告人魏进甫于2005年、2006年均因犯盗窃罪,2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0月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魏进甫在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期间,多次随意辱骂、殴打同监人员,致王某、沈某、寻某、王某 4人轻微伤,且无故辱骂管教民警,并扬言要对管教民警进行报复。被告人魏进甫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进甫因妨害公务罪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新的犯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魏进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妨害公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梁上君子”盗窃财物获刑
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祝峰等人窜至本市城区、柏加镇等地采用爬窗、溜门、揭瓦等手段,盗窃作案19次,盗得印刷铝板、电视机、摩托车等财物,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9895元。其中被告人陈浩参与盗窃19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9895元;被告人张祝峰参与盗窃9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2030元。被告人陈浩、张祝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浩、张祝峰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祝峰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浩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祝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诈人钱财还拳脚相加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福成伙同身份不明的2同案人于2008年12月25日窜至本市社港镇新港加油站,以倒卖生物药丸赚取差价为诱饵骗得在该处加油的村民寻某8000元。当寻某识破骗局并要求被告人刘福成一伙返还8000元时,被告人刘福成一伙当即殴打寻某,寻某边反抗边呼救,在当地群众帮助下将被告人刘福成抓获。被告人刘福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福成与同案人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系抢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福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4、盗窃生猪百余只获重刑
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卢礼花分别伙同被告人赖忠于等人窜至本市普迹镇、枨冲镇、葛家乡等地养猪户猪栏屋内,采取锯窗栏、撬锁、爬墙、推门等手段盗窃作案30次,共盗得猪仔121只,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6900元。其中被告人卢礼花参与盗窃作案30次,盗得猪仔121只,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6900元;被告人赖忠于参与盗窃作案26次,共盗得猪仔110只,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2300元。被告人卢礼花、赖忠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礼花、赖忠于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依法判处被告人卢礼花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赖忠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