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赌博输巨款,编造恐怖信息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何志远  发布时间:2009-04-29 09:45:49 打印 字号: | |
  4月29日,我院公开审理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告人陈仲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仲,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官渡镇竹联村荆冲片樟树组16号。2008年度,被告人陈仲在本市城区一电游室玩赌博机输款7、8万元,便怀疑电游机有诈,遂产生在该电游室放置爆炸物制造恐怖,让该电游室不能再行营业的想法。2009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仲从外购买了2个雷鸣爆竹,于下午2时许来到该电游室,并将雷鸣爆竹放置于2楼电表箱内。随后,发短信息给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谭值军,称有人在该电游室安放了炸弹,20分钟就会引爆,且政法频道马上会赶到现场。接此短信后,谭值军局长立即组织刑侦、危爆、治安等大队共50余名干警赶赴现场,开展搜排爆、疏散群众、交通管制、隔离等工作,并劝邻近数十个店面停止营业,当地群众得知后也纷纷逃离现场。下午3时许,公安干警将雷鸣爆竹成功起获,直至4时许,电游室附近才恢复正常的交通、营业秩序。2009日1月4日,陈仲被依逮捕,对其犯罪供认不讳。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个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编造恐怖信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责任编辑:何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