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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百般抵赖 “零口供”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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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5-11 08:22: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林华盗窃案,依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证据原则,依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作出了被告人王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6月,被告人王林华应聘到浏阳市三力实业公司下属的浏阳市医用仪具厂工作,同年7月30日因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2008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林华窜至该公司净化车间办公室,盗走电脑主机2台和液晶显示器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170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林华对指控的事实拒不承认,辩称其未盗窃该公司电脑。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明被告人王林华在被盗现场留下指纹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王林华在案发当天曾到过被盗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我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林华在侦察、起诉、审判阶段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根据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印鉴定结论,可以排除被告人王林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在被盗现场留下指纹的可能性,从而认定该指纹系被告人王林华作案时留在现场,再结合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所有证据相互衔接,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林华的辩解系其认罪态度不好,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