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被告人龙文义、刘法成、蒋正均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文义、刘法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蒋正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我院作为全省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法院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盗窃累犯量刑作升格处理的第一案。
2008年12月15日至22日,被告人龙文义、刘法成、蒋正均在本市城区实施盗窃,共作案6次,盗得两轮摩托车6辆。经鉴定,盗窃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5713元。另查,被告人龙文义、刘法成之前因盗窃犯罪曾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被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决定劳动教养。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文义、刘法成、蒋正均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文义、刘法成盗窃数额巨大,又属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龙文义、刘法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盗窃犯罪的指导意见: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