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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纪检监察“关口前移”保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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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昭菲  发布时间:2009-11-24 09:25:39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我院不断探索内部监督新思路、新措施、新机制,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大、敏感、热点案件的监督力度,将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被动查处为事前主动防范,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出台了《关于建立书面警示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书面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措施,遏制不良苗头,巩固廉政成果,增强干警廉洁办案的自觉性,维护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自今年初实施以来,干警违纪投诉率为零。

一是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反映、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纪检部门及时将其列为警示提醒对象,召集谈话,有针对性地提醒或告诫。如我院一法庭庭长之弟系法律工作者,并在该庭长任职辖区从事法律工作,时常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这一问题虽无当事人投诉或举报,但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认为兄长任庭长、弟弟担任诉讼代理人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遂依据《关于建立书面警示制度的暂行规定》向该庭长发出提醒书,要求该庭长告诫其弟不要在其任职期间和管辖辖区担任诉讼代理人。该庭长收到提醒书后,主动向党组递交辞职报告,请求党组调整工作岗位。党组经研究后,从有利于维护法院形象、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出发,将该庭长调整了工作岗位。

二是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管理。对于苗头性违纪问题或正在演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偏差和瑕疵问题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进行纠正,督察引导,阻止其错误行为的继续发展。如执行部门是法院敏感部门,也是高诱惑高风险部门。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明察暗访时发现个别执行干警存在案款上交不及时现象,立即向执行局发出《监察建议书》,告知执行局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加强廉政教育,终止错误行为,防止错误蔓延发展。执行部门收到《监察建议书》后,立刻组织执行干警开展自查自纠,一名延期7日未及时上交案款的执行干警当天就将案款补交到院财会室,并向纪检组作出了深刻的检查。

三是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纪、不够处分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发《纠错通知书》,提醒其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使其认清问题危害,改正错误。该制度既体现了我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也体现党组对干警本人、干警家庭负责任的态度,通过警示提醒,以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

 

 

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