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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赔偿金引官司,三次调解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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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应湘  发布时间:2010-01-05 17:00:35 打印 字号: | |

曾经温馨和睦的一家人,为了一笔3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最终对簿公堂。为解决这件棘手的案件,浏阳法院沿溪法庭的法官不遗余力,通过三次调解,使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受到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2008831,原告卜小兰(化名)的父亲卜某因工伤死亡,卜某所在公司向其家属支付了32万元死亡赔偿金(其中丧葬费2万元)。同年92日,在有关亲属的参与下,将该笔补偿款在母亲李某、卜某的第二任妻子严某和儿子卜小湘(化名)、与前任妻子所生的女儿卜小兰之间进行了分配,并签订了分配协议。其中严某分得10万元,卜小兰(17岁)分得三万元,卜小湘和李某共分得17万元。同年95日,卜小兰领走了其分得的三万元。20098月底,卜小兰考取天津大学,为找叔叔筹集学费,双方发生争执。事后,卜小兰之母童某向市妇联反映情况,市妇联引导童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并于200992以卜小兰没有在分配协议上签字、且所得的三万元少于应分得的数额,分配协议侵犯了卜小兰的合法权益为由,将严某、卜小湘、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原分配协议,重新分配赔偿款。

沿溪法庭法官武明智在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初步了解,考虑到原、被告刚遭丧亲之痛而家庭内部又起纠纷,一纸判决很可能会导致亲属关系决裂,社会影响也不好,便立即启动立案调解机制,当即打电话通知被告到七宝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然而双方当事人因分歧太大而未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法官当即向双方送达了立案材料和开庭传票,定期开庭审理。同时考虑到卜小兰系在校学生,无任何经济来源,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援助

2009921,该案如期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调查得知,被告卜小湘已随母亲严某改嫁,原告卜小兰正在读大学,其监护人已变更为母亲童某,严某、卜小湘和李某的赔偿金均由卜某的弟弟在保管。庭审中,严某提出自己应得的赔偿金应由其自己保管。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坚定了法官要将案件调解成功的决心。承办法官肖永林从法律、社会、伦理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肯做出让步,最终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考虑到前两次调解未果,沿溪法庭决定启动“三调联动”机制,拟订了一个初步的调解方案。2009129日上午,肖永林庭长、武明智法官以及七宝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在七宝山司法所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卜小兰取走了卜某遗留的存款8500元,该笔款项应从分配数额中予以扣除。法官考虑到卜某的遗产继承应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并处理,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遗产继承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阐明法理的基础上,经过法官和司法所人员长达四小时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终就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分配达成调解协议。卜小兰分得数额从已分得的三万元增加至五万元,卜某弟弟所保管的严某的赔偿金交由严某自己保管,卜某的遗产也得到了妥善分割。协议签订后,被告及卜某的弟弟当即履行了协议内容。当日下午,童某来到法庭申请撤诉。至此,一起复杂的死亡赔偿金分配、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纠纷终于在和谐的氛围中得到化解,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次调解,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还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和温暖 。该案件的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使法官真正体会到多元化调解机制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  

来源:沿溪法庭
责任编辑:郭应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