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浏阳最大传销团伙头目集体获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0-04-21 11:14:23 打印 字号: | |

2年多时间,发展200下线,吸纳1600余万资金。近日,浏阳最大传销案在我院公开宣判,5名传销头目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判处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5-10万不同数额罚金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聂某某、聂某、周某某、廖某某以交纳会费申购业绩加入所谓以“连锁经营”为幌子的传销团伙后,迅速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并对新人进行邀约、开心门、合传、高起点、前景保障、跟进、见老总等一系列的洗脑教育进行精神诱导。新加入人员每人须交纳3 800元至69 800元申购121份业绩,除第1份业绩有1份价值不超过500元的产品外,其余份额均没有任何产品。该传销组织采用三三制”的网络结构,传销人员的等级采取五级三晋制,以发展下线的业绩为计酬依据,采取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至案件破获时涉案金额已高达1600余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浏阳涉案金额最大的传销案件。

经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聂某某、聂某、周某某、廖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购买份额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首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