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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火眼金睛识破诉讼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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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志强  发布时间:2010-07-07 10:41: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识破当事人伪造证据、违法行使诉权,企图利用法院裁判文书达到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假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避免了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确保了牵涉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

上月中旬,民二庭法官何桂海向唐志强庭长报告,称在审理原告范佳诉被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系长沙市人,而其立案提供的身份证明却是我市某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而非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委托代理人为我市法律工作者寻某某,承办法官要求寻某某提供原告电话号码时,寻却支支吾吾不提供,似乎存在问题。唐志强庭长听后当即要求何桂海法官到户籍地长沙寻找原告范佳,调查案件事实。何桂海法官在长沙通过多方努力找到范佳,范佳对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借款6.5万元以及委托寻某进行诉讼的事情予以否认,称从未有此事实。法官在取得足够证据后即询问寻某真象,在事实面前,寻某终于承认是其伙同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财务人员伪造的这一假案。为此,我院及时将情况通报到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对寻某某罚款10000元,并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

另外,民二庭唐志强庭长在审查李永诉重庆海山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蹊跷,该案原、被告系重庆市公民和企业,却在浏阳签订七百多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浏阳法院处理,有些不合常理。唐庭长将该案分配给法官承办时交待一定要谨慎处理。法官受案后第二天,原、被告全权代理人找到法官称,双方已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我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承办法官要求代理人提供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电话以听取意见。法官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交谈中发现其前言不搭后语,遂告知代理人因事关重大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由法院制作调解文书。次日,原告代理人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未有不准予撤诉的证据,我院准予其撤回起诉。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