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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山 烧死救火村民
刑事和解 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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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柳  发布时间:2010-07-27 17:26:25 打印 字号: | |

726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内,因扑救一起森林火灾而被烧身亡的谢某家属与被告人李某握手言和,李某将71000元赔偿款交付到了对方手中,再次表示了对被害方家属深深的歉意,双方纠纷得以和解,我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2010319,被告人李某雇请曾某等四人到其承包的浏阳市大围山镇浏河源村高灯组葫芦埂山场内清山造林,但在清理过程中,李某不慎引发山火,李某等人当即扑救未能将其扑灭,火顺着茅草烧到了附近的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大围山镇人民政府得知火情后,组织当地村民上山积极扑救,于当日1650分将山火扑灭,但大围山镇浏河源村坪上组村民谢某在扑救过程中因躲避不及不幸被烧身亡。

考虑到此次事故是因为李某的过失造成的,案件受理后,我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着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充分发挥“司法便民服务网”的优势,在我院林业审判庭庭长郑小罗的主持下,与司法协助员廖光铸、董阳明、李辉煌就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组织双方协商,被害方切实感受到了李某积极赔偿、请求谅解的诚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此案和解是我院利用“司法便民服务网”成功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次生动体现,减少了社会对立,促进了辖区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何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