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李某某系当地村民,2006年因花炮事故造成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三级伤残,其妻从2008年开始外出打工,每年年底才回家一次,对原告及家人关心照顾较少,加之在原告受伤前夫妻就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遂向我院起诉离婚。了解到原告伤残、当事人双方尚有感情基础的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从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在村委会会议室,法官反复给当事人分析利弊、讲解法律,当地司法所所长罗喜平、村书记曾祥瑞积极配合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的亲属、参加旁听的群众也参与到调解中,劝告双方珍惜夫妻多年感情。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夫妻俩的心结终于解开,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剧增。针对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我院积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运用“三调联动”机制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