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家养凶猛藏獒咬人 法院判决主人赔偿
分享到:
作者:陈钟婧 杨柳  发布时间:2010-09-16 16:29:37 打印 字号: | |

915上午,我院园区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动物饲养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64226.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促进司法公正公开,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我院特邀请了北盛镇辖区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观摩庭审。

201046上午,原告胡某应朋友王某邀约与被告郑某洽谈业务,按约定来到郑某在我市永安镇开办的动物饲养场时,郑某饲养的藏獒受到惊扰突然挣脱铁链,冲向胡某,将胡某扑倒在地对其撕咬,致其全身多处受伤。胡某被送往浏阳市中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9580.3元,并经医院诊断还需后期治疗费40000元,且胡某精神上受到了一定创伤;郑某支付11000元后就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向我院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郑某饲养藏獒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且管理不到位,导致原告被藏獒咬伤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钟婧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