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一起由“土郎中”治病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市关口办事处三楼会议室公开审理。我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罗某支付赔偿款25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本不相识,2010年农历十月,罗某经过浏阳葛家乡集镇时,遇到摆摊候诊的“神医”陈某,陈自称能治好中风偏瘫,罗某便请陈某为其妻何某治病,时年50多岁的何某已中风瘫痪在床五年并患内风湿性关节炎。陈某为何某看病后开了三天中药,服药后因病情“有所好转”,何又请陈某继续治疗,陈某为其开了6次药,停药后十多天的农历十二月初,何某去世。2011年农历正月初八,罗某查找到陈的联系方式后(留存的陈某“名片”一时未找到),谎称何要继续治疗将陈某召至家中,告知何已死亡,以其为何开具的“药方”造成病情恶化为由,要求陈某赔偿一定的损失。罗某要陈某赔偿500元后,陈某于当天向罗某出具了3500元的欠条,并约定2011年(农历)1月16日前付清。陈某支付1000元后,拒绝再行支付。罗某遂于2011年3月17日向我院提起诉讼。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无行医资质为罗某之妻治病,存在一定的过错,在罗某之妻死亡后向罗某出具了赔偿3500元的欠条,被告诉讼中辩称欠条系受原告等人胁迫所写,没有证据证实,我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