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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防治 促社会和谐
——我院作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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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如意  发布时间:2011-04-15 14:58:46 打印 字号: | |

“禁止被告张某某威胁、殴打其女张某;禁止被告张某某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本裁定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这是我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的内容。411日,我院民一庭根据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原告胡某某的申请,作出上述裁定,这也是我院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

2000年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孩张某由其父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2011326日被告之女张某(14岁)的一封《恳求司法部门还我自由》的书信道出多年来其父屡次酒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种种事实,张某在该书信中称:其父自其记事起,每次醉酒后就拿其出气,经常打得其遍体鳞伤,曾将张某推入河中,后被人救起;2011319日无故掐张某脖子、扇其耳光至脸肿。为此张某小小年纪就常年生活在恐惧之中,曾一度想一死了之,学习成绩更是严重下降。201146日张某之母胡某某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411日,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张某某再行施暴。为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村、组调查、核实,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后,认定被告存在对张某使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向市妇联、当地派出所、村、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其保持警觉,切实履行保护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未成年人的幸福和平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不仅伤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而且侵犯妇女、儿童人格尊严,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的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的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它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之一。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何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