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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巡回审理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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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昶 杨柳  发布时间:2011-04-19 07:30:06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只要女儿能够归我抚养和照顾,哪怕是讨米我都愿意!我一定会好好培养她,让她健康快乐地成长!”“如果女儿愿意跟随她的母亲,我同意变更抚养权,只要她快乐!……”418日,市城西社区三楼会议室里,一起因女儿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在我院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经审理后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刘某、张某的婚生女孩张某某自2011418日起由刘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刘某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承担。

    2005622日,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婚姻机关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现年17岁,系未成年人)由被告张某(张某某之父)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女儿张某某跟随被告张某生活期间,因父女之间长期缺乏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在校读书的张某某与母亲刘某交流机会更多,而且刘某经常为女儿在校生活费的及时支付问题上与被告张某发生争吵,张某某遂决定要跟随原告刘某(张某某之母)共同生活。为变更女儿张某某的抚养权,原告刘某便于2011 317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原告的女儿张某某进行了认真深入地交流,得知张某某自愿跟随原告刘某生活的真实想法后,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被告终于认识到女儿脆弱敏感的心灵需要一个更加安定的环境来照顾,表示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达成上述协议。

 参与此次旁听的还有来自市城西、城东、新北、联城、北正、北园、西正、朝阳八个社区的60余名群众。考虑到抚养权纠纷案件,既是维护被抚养人享有抚养权和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的民事案件,又是直接影响被抚养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乃至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的社会和谐建设的敏感性案件,我院遂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公开审理该案。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付昶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