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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起争议 法官协调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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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晓玲  发布时间:2011-06-10 09:23:10 打印 字号: | |

  “谢谢你们做的协调工作,使这起工伤纠纷有了比较满意的结果,我们感到有了安慰!”原告熊某等人握着行政庭法官的手,满含感激地说。5月底,我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协调解决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20101015日,熊某等四原告因不服对其亲属熊符容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我院起诉。审理过程中,我院行政庭法官认为根据本案案情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原告要求认定工伤有困难,如果简单从行政案件审理的角度处理,不能解决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只有采取协调方式处理该案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我院行政庭法官分组进行协调,一组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另一组与死者熊符容的用人单位湖南浏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协调。经过法官们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和协调工作,湖南浏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原告当即撤回了行政诉讼。至此,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近年来,我院行政审判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积极强化行政案件的协调,行政案件协调率达到40%以上,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