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许某租赁刘某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永安镇永安西路43号房屋门面经营母婴用品。2011年2月12日晚,因店内起火,导致店内损失严重,刘某的妻子及女儿烧伤并坠落致伤,刘某的房屋也造成了一定损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1年8月8日,在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为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及时履行,双方当事人于8月10日向园区法庭提出了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当即召集双方当事人核实、审查协议,并认定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遂对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进行确认,并下发司法确认决定书。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与法院判决书一样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施行,有效促进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协调处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和法院司法工作的有效对接;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面广,调解便捷的优势,弥补了人民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容易反悔的不足;同时,还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和资源,缓解了法院工作的压力,让人民法院集中精力解决复杂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