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和加深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一核心价值的认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严格等与“人民性”不符的各种问题,全面推动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有效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经研究,特制定司法纪律作风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机构
为确保司法纪律作风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特成立司法纪律作风督查工作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范登峰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邱德才和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李宏伟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政工室为工作组成员单位。
二、督查重点
1、宗旨意识淡薄和群众观念不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拖拉,训斥指责;
2、特权思想严重,滥用司法职权,随意使用强制措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庭审、执行活动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4、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举止不得体等不注重司法礼仪的行为;
5、纪律作风涣散,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违反“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
三、督查方法
1、督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查结果直接纳入目标管理兑现和年度评先评优;
2、每次督查均有一位院领导带队,纪检组和政工室共同参与,并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除纪检组长、政工室主任轮流带队督查外,其他院领导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指导督查。
四、督查要求
1、督查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督查的次日予以通报;
2、在督查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法庭在执行住庭与工作上、下班作息制度时,如有特殊情况,庭长应及时向院办公室报告备案,督查现场不接受解释说明;
4、被督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虚心接受督查。任何人不得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袒护,一旦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009年12月8日浏法发[2009]35号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