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我院对被告人廖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处罚金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本市城区一酒楼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在本市城区的道路上行驶,当被告人廖某驾车逆向驶入梅花小区三街单行线道路时,被在此巡逻的交警发现,在交警阻止其继续醉酒驾车时,被告人廖某奋力反抗,致4名交警轻微伤,并将警车的挡风玻璃踢坏,经检测驾驶时被告人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我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认罪态度好,事后赔偿积极,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我院法官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在法庭上留下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