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我院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工作,维护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依法、审慎、适度公开的原则,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我院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工作。
第二条 我院一审和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含判决书、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和执行案件的裁定书、决定书(含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书、执行异议的裁定书、执行复议的裁定书和决定书),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在互联网上公布。
调解书和未列入上款内容的程序性的裁定书、决定书一般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三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事项应当列入“诉讼须知”的内容,在立案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审判庭(含人民法庭,下同)、执行局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当就裁判文书是否在互联网上公布征询受送达人的意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一)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
(二)裁判文书涉及国家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事项,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裁判文书公布后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裁判文书明显涉及其他的人和事,公布后可能给他人生活安定带来不利影响或精神压力的;
(五)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
(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涉及新型、特殊等具体的犯罪方法、侦查技术等,可能导致负面效应的;
(八)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 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模糊处理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六条 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有下列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删除或进行模糊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删除身份、身份证号码、住(居)所地址等个人信息,但一般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等信息;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他信息应当删除;
(三)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及所有案件的证人只公布姓氏,其他个人信息应当删除;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删除或进行模糊处理。
第七条 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裁判的审判庭、执行局负责进行模糊处理及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的操作由各庭(局)确定1名专门人员或内勤(必须为正式干警)统一负责,裁判文书统一上传至浏阳法院网。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在互联网上传裁判文书。
操作人员的名单及变动情况应报研究室,研究室报上级法院网络技术管理部门备案。(名单附后)
第八条 承办人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同时应确保拟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的正本和电子文本报送本庭(局)负责人审核批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或者审判庭、执行局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请分管本庭(局)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上互联网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十条 审判庭、执行局负责人对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一)事实认定清楚、实体裁判公正、法律适用正确,没有违反诉讼程序或超审限;
(二)裁判文书内容真实,说理充分,形式规范,要素完整,没有书写错误;
(三)没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情形;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作了删除或模糊处理;
(五)其他需要把关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在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由各庭(局)负责文书上网的专门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
审判庭、执行局应当按照司法绩效考核要求的数量上传裁判文书至互联网。
第十二条 拟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个别文字或标点错误,不影响裁判原意的,可以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庭、执行局改正后在互联网上公布,并应备注说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庭、执行局申请,经分管本庭(局)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研究室从互联网上撤除。
(一)公布的裁判文书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情形的;
(二)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的;
(三)公布的裁判文书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模糊处理的;
(四)公布的裁判文书有其他应当从互联网上撤除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号+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研究室应当建立专门数据库,按照裁判文书的命名排列,并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收结案年份等标志建立分类索引,设计与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自动链接。
第十六条 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及案件承办人、承办庭(局)应当高度关注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后的舆情反映,理性对待,及时回应,慎重处理。
各庭、室、局、队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评论。
第十七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研究室应当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庭长审核把关后,报分管该庭(局)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要求进行再审的,应告知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网上回复意见应报研究室备案。研究室对各审判庭、执行局上月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他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予以定期发布。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当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回复和答疑。
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身份擅自发表针对网民对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的质疑和评论的跟帖。
第十九条 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月报告制度,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庭、执行局,应当逐月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按时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研究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为一年;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各庭(局)负责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操作人员名单表
浏阳法院上传裁判文书操作人员名单表
法院名称 |
业务部门 |
审核员 |
录入员 |
浏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
办公室 |
李 维 |
于丹丽 |
刑 庭 |
张晓红 |
张星辉 | |
未成年人 案件综合审判庭 |
周更生 |
付 昶 | |
民一庭 |
黄恢明 |
张如意 | |
民二庭 |
唐志强 |
寻 丹 | |
审判管理办公室 |
熊亚龙 |
董华玲 | |
审监庭 |
彭向红 |
刘向红 | |
行政庭 |
陈贤良 |
魏晓玲 | |
执行局 |
李守荣 |
彭湘梅 | |
园区法庭 |
周友庚 |
李曼婷 | |
沿溪法庭 |
周 波 |
陈 纯 | |
大瑶法庭 |
彭红辉 |
吴银辉 | |
镇头法庭 |
刘完玲 |
周 立 | |
沙市法庭 |
王 蔚 |
杨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