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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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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4-15 11:50:2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常务副院长、分管政工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政工室负责教育培训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工室每年初应制定当年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后实施。本院各部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院目标管理考核。

不按要求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部门,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参加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其培训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四条  培训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组织、宣传部门推介的必读书目和哲学、历史等教材。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4、现代管理、普通话、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五条  培训目的

1、增强干警党性观念,树立干警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培养干警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大局意识、公平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勤政意识。

3、提高干警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司法审判能力、运用法律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和其他综合能力,切实提高干警的司法水平。

第六条  培训方式

1、学历教育培训。对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时间支持。

2、岗位培训。每年聘请高等院校教授、上级法院及本院业务骨干授课不少于2次。各部门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要求做好培训记录,政工室负责对部门培训记录的查阅考核。

3、岗位自学。45岁以下的干警每个月自学时间不得少于10课时,学习心得笔记不得少于2000字。

45岁以上干警的自学时间不少于前款规定的50%

每年底由政工室对干警的学习笔记进行查阅考核。

4、短期培训。每年按计划选派优秀干警参加党校和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培训。

5、考察学习。根据调研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调研课题小组外出考察学习。

6、以观代培。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庭审观摩,并开展庭审讲评活动。

7、技能培训。由政工室、办公室负责,组织干警电脑操作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的方式,由本院电脑操作专门人员辅导。

每年底,由政工室、政研室负责组织干警年度学习成果测试,主要考核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等内容。

第七条  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

1、晋升四级以上高级法官,必须参加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晋级培训。

2、二级(含二级)以上法官,必须参加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续职培训。

3、二级以下法官,必须参加由本院组织的续职培训。

第八条  培训待遇

1、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假期与待遇,按本院《出勤、考勤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2、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假期与待遇,按本院《出勤、考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3、参加晋级、续职培训及其他对口业务培训(含以会代训)的人员,按培训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待遇执行。培训期间,为正常出勤。

第九条  培训费用

1、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确保不低于当年全院办公费用支出的5%

2、参加学历教育、司法考试培训的费用由本人自理。根据浏人字(200517号文件规定,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类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可申请资助20%的学费;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的,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可申请资助30%的学费。其获得资助的学费,由本院自干警毕业后在本院继续工作的前5年均等支付(每年终支付资助学费的20%)。

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本院另分别给予学费30%40%的奖励。奖金给付条件、时间及比例按前款规定。

参加本科以下(含本科)学历教育的不予补助。

参加司法考试及司法考试培训人员,本院负责考试及培训时的往返交通,对取得全国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员,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给予1000元奖励。

3、由上级法院组织或本院安排,参加晋级、续职或岗位对口培训的,其费用按主办单位的通知标准由院承担。

所有教育培训费用、奖金,均在院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