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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三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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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4-23 11:52:36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落实浏阳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三调联动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的精神和我院《关于积极参与“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各项举措,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深化“三调联动”工作制定以下具体方案。

一、经与市司法局协商,我院与该局联合成立“联合调解办公室”,地点设我院审判大楼二楼大厅西侧,人员由立案庭、民事审判一、二庭各1人,与市司法局5人组成,由市司法局淮川司法所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到我院起诉,尚未立案受理的民事纠纷,立案庭可委托“联合调解办公室”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以淮川司法所名义下达调解书。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争议标的不大的诉讼案件,民事审判一、二庭可委托“联合调解办公室”调解,达成协议的,以我院名义下达调解书。

二、民事审判一庭和各人民法庭于5月底前在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挂牌成立“三调联动”工作联络室,由一名法官担任联络室联络员,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调解办公室”。

三、民事审判一庭在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立“三调联动”联络室,参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加强信息沟通,实现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对接。

四、民事审判一、二庭及各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判后的各阶段。对已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过的案件,应当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率。对已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案件,只要符合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予以确认其效力,依法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五、民事审判一庭及各人民法庭要与辖区人民调解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解答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咨询,指导、参与人民调解组织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将审理情况及判后结果反馈给辖区人民调解组织,便于人民调解组织了解案情动态,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

六、民事审判一庭及各人民法庭应定期对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每个法官每年为辖区人民调解员上业务课不少于2次。

七、民事审判一庭及各人民法庭要积极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坚持每月不少于2次,要将法庭搬到企业、村庄、学校以及当事人家。巡回办案时,要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的家属协助调解案件,提高调解的效果,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要结合案情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八、民事审判一庭及各人民法庭在辖区内选择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调解前置的试点,在试点区域内尝试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九、民事审判一庭及各人民法庭要积极探索委托调解,可以将进入正常诉讼程序的案件委托当事人居所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我院确认效力后,由我院向当事人下达调解文书。

十、民事审判一庭及各人民法庭应密切与辖区人民调解组织沟通,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案件的法律文书在向当事人送达的同时,一并向当事人所在地调解组织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应及时向调解组织通报,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